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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草品种审定工作,保障生态建设质量与草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30395-2013)》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2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的形式反馈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处,意见建议请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办法建言献策”字样。
电子邮箱:lcjlczmc@163.com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69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邮编:830000)
联系电话:0991-5812707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草品种审定工作,保障生态建设质量与草业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30395-2013)》,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保护建设需求与草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草品种审定,以及从事草品种科研、育种、区域试验、示范推广等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品种,是指用于生态建设、国土绿化、草业生产等用途,经人工选育或驯化,具有遗传稳定性、群落一致性且主要性状特异性明显的草类植物群体。
第四条本办法审定的草品种类别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及国外引进品种。
第二章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设立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承担自治区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草品种审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草品种区域试验。
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负责草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的公布工作。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七条审定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申报草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委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聘任专业人员担任临时委员,临时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八条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自治区林草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审定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履职者,由委员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秘书处提出建议,经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审定的草品种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严格按照品种选育或引种驯化程序开展选育工作。
(二)在产量、观赏性、品质或抗逆性等某一个或多个性状方面明显优于当地主栽品种或特定品种,且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三)已形成配套的繁殖技术和生产技术,具备一定数量种子或穗条(种根)的生产能力。
(四)同一草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审定。
第十一条品种试验要求
(一)品种比较试验与区域试验
1.试验采用随机区组设计,重复不少于3次。
2.根据品种生态适应性,安排3个及以上不同地区的试验点,参试品种(含对照品种)不少于3个。
3.小区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1)矮秆窄行条播牧草试验小区面积15㎡-20㎡;
(2)高秆宽行条播牧草试验小区面积30㎡-40㎡;
(3)草坪草和观赏草试验小区面积4㎡-8㎡;
(4)种子产量试验小区面积15㎡-20㎡;
(5)所有试验地块四周需设置1m-2m宽的保护行。
4.栽培措施和田间管理与当地大田生产相同。
5.一年生和二年生品种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多年生品种试验时间不少于3个生产周年,饲用灌木品种试验时间不少于4个生产周年。
(二)引种试验
1.引进品种需先进行小区观察试验,其中矮秆窄行条播草品种小区面积2㎡-5㎡,高秆宽行条播草品种小区面积5㎡-10㎡,可不设重复。
2.小区观察试验完成后,需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品种比较试验。
(三)生产试验
1.完成品种比较试验后,可在进行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2.根据品种生态适应性,安排3个及以上不同地区的试验点。
3.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667㎡(约1亩)。
4.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一年生和二年生品种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多年生品种试验时间不少于3个生产周年,饲用灌木品种试验时间不少于4个生产周年。
第十二条对照品种要求
(一)品比、区试、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选择属种和用途相同的已审定品种,或当地生产上应用最广泛的品种,或在育种目标性状上表现最突出的品种和亲本。
(二)申报品种类别为育成品种的,品比试验对照应至少包括亲本材料;申报品种类别为野生栽培品种的,品比试验对照应至少包括原始群体。
(三)没有相同属种的品种作为对照的,可选用相近属种或相似用途的普通品种作为参考对照。
第十三条各类草品种具体申报条件
申请人可对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草品种,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牧草品种
1.育成品种
(1)经人工选育或发现并改良,与已审定的草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对一致。
(2)生产类品种产量应高于近年审定通过的当地同类型主栽品种10%以上(杂种优势利用的杂交种增产需达15%以上),并经统计分析(方差分析及多重比较)增产显著;或其饲用品质、成熟期、抗逆性、抗病抗虫性等一项或多项指标显著优于对照品种。
(3)育种者拥有可满足30亩播种量的原种种子,且原种种子田面积不少于1亩。
2.地方品种
(1)在当地栽培历史达20年以上的农家品种。
(2)对当地气候、土壤条件适应性强,有较高经济价值。
(3)现有栽培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3.野生栽培品种
(1)经人工驯化且栽培成功的野生草,具有较强适应性和较高经济价值。
(2)对当地气候、土壤条件适应性强,有较高经济价值。
(3)试种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4.国外引进品种
(1)已在国外(或境外)审定通过并合法引入我国的品种。
(2)试种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二)草坪草品种
育成品种具有可建植15亩以上的原种种子或种苗;地方品种和野生栽培品种建植面积应达到15亩以上;国外引进品种试种面积应达到100亩以上。
(三)观赏草品种
育成品种具有可建植15亩以上的原种种子或种苗,在区内应用面积30亩以上;地方品种在当地的建植面积达到15亩以上;野生栽培品种试种面积应达到2亩以上;国外引进品种试种面积应达到30亩以上。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草品种审定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当向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草品种审定申请书》,单个品种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二)品种报告。
申报“育成品种”的需提交选育报告。
申报“地方品种”的需提交整理研究报告(由种源地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申报“野生栽培品种”的需提交栽培驯化报告(由种源地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申报“国外引进品种”的需提交引种报告,申报品种在国外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或官方对外公布的品种名录(由品种权人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申请者在我国申请审定的授权书(由品种权人出具)、植物进出口检疫报告(由植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三)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报告。
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其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性试验由申请人按照《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30395-2013)》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并根据试验结果撰写试验报告。
牧草和草坪草的区域试验报告应以自治区草品种区域试验结果为基础撰写。生态修复草、观赏草、能源草的区域试验报告可以是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结果。
(四)区域试验证明表。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的草品种需填写此表,需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五)分析鉴定报告。以品质或抗逆性状为选育目标的草品种,在申报审定时需提供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品质分析或抗逆鉴定试验报告。
(六)草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及相关试验图片。植物学特征照片(根、茎、叶、花、果实及种子),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照片(每个试验点至少一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对照品种与申报品种)。观赏草提供的叶、花、种穗等照片,应连同标准色卡一同拍摄。数量不少于9张。
(七)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申报品种如进行过DUS测试,可提供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说明测试单位、起始时间、地点、近似品种、所依据的测试指南名称及申报品种和近似品种在哪些性状上存在差异。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报审他人或外单位选育的品种,提供“选育品种成果转让书”;协作育种的,提供经协作组主要成员协商并会签报审的委托书;代理申请的,提供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
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已经通过科技鉴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需附相应证书复印件;获奖品种附奖励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以前年度未通过评审再次申请审定的草品种,还需按照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反馈的未通过审定原因逐条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相关数据材料。
(十)选育人不清但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草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所属草种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选育人明确但不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可依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十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国外组织申请审定的,需委托自治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草业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十二)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归属;协商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审定委员会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草品种选育的证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愿放弃审定申请。
第十五条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的申请与受理
(一)牧草和草坪草区域试验由秘书处统一安排,生态修复草、观赏草、能源草可自行开展区域试验,也可向秘书处申请统一安排区域试验。
(二)申请人需向秘书处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备案)申请书》,并附品种选育(整理、驯化、引种)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分析鉴定报告,草品种特征标准图谱,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及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同草品种审定申报材料。同时,还需提供满足试验使用的繁殖材料(含对照品种)。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在每年规定申报时间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审或区域试验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齐全的,不列入本年度审定或参试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存在下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申报材料中有虚构选育过程的;
2.申报材料中提供伪造、编造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的;
3.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章审定与公告
第十九条受理草品种审定申请后,由秘书处根据申请人注明的现场查定适宜时间,组织专业委员会委员开展现场查定,听取申请人介绍具体选育过程、区域试验、品质鉴定等情况,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参加现场查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名。
第二十条现场查定结束后,由秘书处组织专业委员会进
行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专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初审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视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初审通过审定的草品种,由专业委员会提出该草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第二十二条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草品种,由秘书处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草种名称、学名、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报单位、选育人等。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满后,主任委员会根据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二十四条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DNA指纹检测。
第二十五条审定委员会对审定通过的草品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草品种证书,并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草种名称、学名、类别、审定编号、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报单位、选育人等。
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已通过审定的草品种,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向原审定委员会重新审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审定委员会对审定未通过的草品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针对审定不通过理由逐条说明,提供对应数据支撑材料。
第二十八条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审定的,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九条草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三十条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应当对本年度的草品种审定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定通过结果无效。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主任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需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报告、草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通过审定的草品种,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种子或种茎,作为标准样品进行保存。
第六章草品种的编号与名称
第三十三条审定通过的草品种由审定委员会统一命名、编号、登记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草品种的编号由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标志、草品种类别代码、草种代号、草品种顺序编号和审定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新”。
(二)审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
(三)草品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育成品种BV、地方品种LV、野生栽培品种WDV、引进品种IV、转基因品种TV。
(四)草种代号:由草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它草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
(五)草品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审定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五条同一草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审定委员会在颁发新的草品种证书前需收回原证书;新证书由原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编号不变。
第三十六条草品种的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育成品种命名时应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地方品种命名时应在种名前冠以主要栽培地区地名;野生栽培品种命名时应在种名前冠以原采集地名以区别不同的生态类型;国外引进品种命名时应采用原有名称,不能另立新名。
(二)草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草品种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三)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使用其新品种名称。
(四)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草品种名称不得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
第三十七条需变更审定通过的草品种名称的,申请人应在获得良种资格一年后,向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审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品种变更名称。同意变更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告,每个品种只能更名一次。
第七章引种备案
第三十九条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草品种,引种至自治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人应将引种的草品种和区域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引种人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
第四十条引种人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
(一)引种备案表,包括草品种名称、草种类别、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拟引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等信息,拟引种区域应当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二)引种草品种的审定公告及草品种证书复印件。
(三)拟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
(四)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五)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同意引种备案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收到引种备案材料之日起180日内,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格式为:新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年号,第二个“X”为序号。
第八章撤销审定或引种备案
第四十二条审定或引种备案的草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或引种备案的。
第四十三条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草品种审定资格或引种备案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联系方式、撤销理由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拟撤销审定或引种备案的草品种,由秘书处征求相关当事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核查后,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将核查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撤销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撤销公告。
审定委员会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公告撤销审定或引种备案的草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草品种审定、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第四十六条草品种审定申请书、参试申请书和引种备案表等的格式由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表格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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