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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办函〔2019〕178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种苗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成3个检查组,于7月4日至10日对随机抽取的12个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签及分组情况 2019年7月1日,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牵头,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全程参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法规处现场监督情况下,开展了“双随机抽查”现场抽签工作。此次共抽取了6名执法人员和12个被抽查单位,并于当天向被抽查单位送达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抽查通知书》。 (一)监督员:胡茵、焦钰 (二)分组情况 第一组:唐天福、余金勇 被抽查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特克斯分局、新疆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尼勒克分局、新疆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新疆伊犁龙坤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组:梁中、热合木吐拉·热依丁 被抽查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奇台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色天地苗圃、青河县益青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上青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组:李茹雪、单润星 被抽查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哈密分局、新疆林业科学院玛纳斯试验基地、乌鲁木齐市南山林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林场。 二、检查内容 (一)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执行标签、包装、自检、广告情况; (五)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现场查看企业生产基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 (二)听取企业的情况介绍,包括生产经营品种、数量、销售额、合作单位等; (三)检查近三年生产经营档案,包括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检查结果 检查组在检查完每个被抽检单位后,当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并交付当事人。具体检查结果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特克斯分局: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自检、标签制度执行不到位,自检记录表、标签填写不规范。 (二)新疆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尼勒克分局: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不到位,生产记录表填写不规范。 (三)新疆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不到位,生产记录表填写有误,无苗木出圃记录。 (四)新疆伊犁龙坤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填写生产记录表,标签填写不规范。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奇台分局: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制度执行不到位,苗木自检记录和经营档案不对应,出圃苗木未填写标签。 (六)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色天地苗圃: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生产经营制度执行不到位,自检记录表填写不规范。 (七)青河县益青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注销,近期,自治区林草局将按规定向该公司送达《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告知书》,待告知期满后,依法对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八)新疆上青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且执行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和自检制度较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九)新疆林业科学院玛纳斯试验基地: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不到位,生产记录表、生产日期填写不规范,生产档案未分类整理。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哈密分局: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档案未分类整理。 (十一)乌鲁木齐市南山林场。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生产经营档案、标签、自检制度执行不到位,出圃苗木无检疫证明、标签和自检记录。 (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林场。现有资质、条件均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但生产经营档案、标签、自检制度执行不到位,无苗木生产记录、检疫证明、良种证明、标签和自检记录。 五、有关要求 请各地各单位务必提高重视,继续保持好的做法,积极整改存在问题,不断提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保证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各被抽查单位需在通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于8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联 系 人:梁中 李茹雪 联系电话:0991—5585776 18999280970 18690989432 电子邮箱:115144889@qq.com
2019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