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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区林草种苗质量抽查情况通报

来源:种质资源中心、草原总站 日期:2020-12-04 18:12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新林场字2020641

2020年全区林草种苗质量抽查情况通报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林草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新林办函〔202057号)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中心对巴州、昌吉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4个地州14个县市的2020年春季造林苗木质量进行抽查,指导各地强化种源管理,并与造林工作做好衔接。抽查工作以造林地苗木为主,共抽查69个苗批,检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自检、标签、档案、检疫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委托自治区草原总站对伊犁州直、巴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和乌鲁木齐市6个地州市的65个草种子样品、总代表批量为479.7吨、涉及紫花苜蓿、鸭茅、高羊茅、红豆草、扁穗冰草、无芒雀麦等30个品种,以及用于退牧还草、生态修复项目用种和草种企业生产经营的草种质量开展了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检测项目、判定依据

(一)抽查内容

1. 苗木质量情况;

2.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3. 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 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6. 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

8. 造林地种苗档案建立情况;

9. 造林作业设计中是否对使用林木良种提出要求及其落实情况;

10. 草种子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11. 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12. 草种质量情况。

(二)抽查方式。

1. 林木种苗由抽查人员现场检测苗木质量指标,检查被检单位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种子采收等制度落实情况及造林作业设计中良种使用、种苗质量要求情况,并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2. 草种由抽样人员抽样后,在室内完成质量检验工作(见附件4)。

3. 检测结果出来后,承检单位向被检单位反馈抽查结果、抽查结论及建议。

(三)检测项目。

1. 裸根苗:苗龄、地径、苗高、根系长、侧根数、根幅、综合控制条件。

2. 带土球苗:苗龄、胸径、土球横径、土球厚度、综合控制条件。

3. 草种:水分、净度、发芽率和其他植物种子数。

(四)判定依据。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 林木种苗分级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65/T2201-2014)《核桃苗木》(DB65/2038-2003)《杏苗木》(DB65/591-2000)。没有分级标准的,以苗木购销合同约定为准。

3.草种抽样标准:

GB/T 2930.1-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4.草种检验标准:

GB/T 2930.2-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2930.3-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2930.4-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其他植物种子测定》

GB/T 2930.8-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GB/T 2930.10-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包衣种子测定》

5.草种分级标准:

GB 6141-2008  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

GB 6142-2008  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

二、抽查结果

(一)定量指标

1. 69个苗批中,64个苗批合格,合格率92.8%。抽查苗圃地苗木苗批33个, 31个苗批合格,苗批合格率为93.9%,不合格指标主要为地径、根系长、级侧根数、根幅。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巴州、昌吉州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分别为100%100%83.3%95.8%。抽查造林地苗木苗批36个, 33个苗批合格,苗批合格率91.7%,主要不合格指标为地径、胸径、根系长、级侧根数、根幅。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巴州、昌吉州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分别为88.9%100%86.7%100%。(见附件1)。

2. 65个草种样品中,水分、净度、发芽率和其他植物种子数4项指标均合格的样品为55个,合格率率为84.7%。,其中,一级占70.8%、二级占10.8%、三级占3.1%,不合格率为15.3%(见附件5)。

(二)定性指标(见附件2-3

1.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落实情况。18个应当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全部完成办理。

2. 标签制度落实情况。18个应当使用林木种子标签的单位中,仅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未使用标签。个别草种生产经营企业草种标签使用不规范,包括标签信息不全、无任何标识的情况。

3.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林木种子档案建档率达到100%。但档案不全的单位有3个,其中,塔城地区2个,昌吉州1个;草种子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各草种生产经营单位的档案资料齐全。

4. 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18个应当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单位,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没有开展自检。

5. 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69个苗批均来自于一般采种林。

6. 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被抽查的各县(市)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也未公布采种期。

7. 造林地情况。截至检查时,仍有县市未编制造林作业设计。

四、存在的问题

(一)对林草种苗质量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一是部分地州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对林草种苗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仍然存在着应付思想,工作仅停留在口头,认真研究和安排部署不到位,狠抓落实力度不够,缺乏具体管用的管理措施;二是林草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对《种子法》《草原法》及其配套法规、办法、标准的理解、掌握不够,不能很好的发挥示范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三是部分林草种苗管理部门到基层一线监督指导、管理服务不到位。

(二)基层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全面,操作不规范。一是部分基层从业人员凭经验进行生产经营,种苗生产经营法律知识和制度标准掌握不够,存在有法不依、有制度标准不执行的问题;二是对种苗生产一线的工人培训指导不够,苗木标准、生产技术等知识普及培训不够。

(三)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州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存在未按照规定发放生产经验许可证,生产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地点、注册地址、有效期、有效区域、发证机关不按规定填写,生产经营种类未载明所生产的良种名称和编号,种子和苗木未分开标注等情况;二是少数种苗生产经营者自检不规范,存在自检程序错误、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甚至没有原始自检记录的情况;三是少数种苗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标签,存在标签制作不规范、填写错误、缺项漏项、涂改,普通种和良种标签颜色混用,漏盖印章或错盖公章,甚至是不使用标签的现象;四是种苗生产经营者档案不规范、不完整、不齐全,还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整理、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档案中缺少所生产的良种证书、标准等相关材料。

(四)林木种苗使用环节质量要求不严。一是完成造林任务与作业设计脱节,有的只下达任务,没有作业设计;有的造林作业设计中没有对良种使用、苗木规格提出要求;有的虽然提出了要求,但造林时也未按造林设计使用苗木。二是部分单位造林作业设计和苗木购销合同不衔接,对苗木质量要求不统一。三是个别造林单位随意购苗,在合同中未对苗木质量提出要求,导致苗批合格率低。个别甚至未与售苗单位签订购苗合同,仅靠口头约定,未索取保存证明种苗来源和质量的标签、许可证复印件,导致苗木质量出现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五)草种子贮藏条件和包装标准不完善。部分企业草种子库存条件简陋,缺乏防潮、降温和防鼠等必要设备。造成种子质量劣变,发芽率下降。由于国内对草种子包衣丸化没有相关标准,市场上出售的草种子包衣质量参差不齐,对草种子的发芽率影响较大。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林草种苗是林草事业现代化建设乃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树立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的理念,充分认识到林草种苗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层层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强化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权过程质量监督,建立健全林草种苗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林草种苗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好示范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对管辖区域内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强培训,规范作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种子法》《草原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建立林草种苗法制学习宣传的长效机制。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林草种苗管理人员,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从业意识、专业和规范作业水平。

(三)深入落实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抽查等工作,对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引导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指导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对种苗质量开展自检,督促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档案真实完整。

(四)强化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林草种子质量监管,质量不合格的林草种苗不得用于林草生态修复工程。在编制作业设计时,对良种使用和林草种苗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使用林草种苗,严禁使用无证、无签和质量不合格的种苗用于林草生态修复工程;要强化意识,加强作业设计和林草种苗购销合同的有效衔接,确保提供良种壮苗。四是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要发挥当地林草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积极参与林草种苗招投标过程,严把林草种子质量关,将优良品种、适生种苗作为招标采购的标准,杜绝唯价格标准采购种苗。

(五)加强监督,落实整改。相关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要督促存在种苗质量问题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对问题单位依据《种子法》《草原法》进行全面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林草主管部门将其作为林草种苗违法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为造林工程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提供种苗。并将整改报告于202010311800前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人:林场种苗处    赵大川18195810372

种质资源中心李茹雪18690989432

草原总站      依甫拉音 13579257994

电子邮箱:xjlcjlczmc163.com

附件:1.苗木质量抽查结果表

      2.苗木被抽查单位情况表

      3.苗木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4.草种扦样单信息汇总表

5.草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020924

附件:
新林场字641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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