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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七批2022年4月25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XJ202204200020 |
举报人反映新疆永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与克拉玛依市富城能源公司签订了《泉1 泉002井放空气回收合作合同》,2017年8月13日收到停止生产的通知,通知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关停卡山保护区所有石油设施的通知》(新卡保函字〔2017〕61号),要求停产。之后,通过国家森林和草原局责成新疆自治区卡拉麦里山保护区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查核实,某马姓领导告知了“泉1 泉002井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装车台在范围内已于停产时恢复了原状”的结论,该结论并上报了国家森林和草原局。举报人认为关停不合理。 |
阿勒泰地区福海县 |
其他污染 |
2017年6月,原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在卡山自然保护区实地调研时发现,保护区内还有部分油井没有退出。2017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2017年底前关停卡山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油井及附属设施,恢复卡山自然保护区荒漠有蹄类野生动物生境。原新疆林业厅立即向昌吉州和阿勒泰地区林业局下发《关于对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油气开采进行清理的紧急通知》(新林办函〔2017〕326号),要求立即整改。2018年10月底,新疆油田分公司完成了全部284口油水井(不包含泉1井、泉002井)封井、地面拆除和井场地表修复工作。 2021年12月3日,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关于研究处理新疆永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信访件的函》(保区便函〔2021〕33号)要求,自治区林草局与新疆永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接,并前往克拉玛依市与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及克拉玛依富城能源公司座谈,根据提供的坐标落图,泉1井、泉002井均不在卡山自然保护区内,但泉1井部分附属设施位于卡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按照卡山自然保护区内油井退出整改要求,2018年10月,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及克拉玛依富城能源公司对卡山自然保护区内泉1井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同时将泉1井、泉002井一并拆除,并进行地质生态恢复。 2021年12月20日经与新疆永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接后,自治区林草局将新疆永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信访件核查办理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建议新疆永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富城能源公司进一步沟通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鉴于泉1井、泉002井均不在卡山自然保护区内,且该信访案件属于新疆永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富城能源公司合同纠纷问题,对于举报人认为关停不合理情况,自治区林草局无法核实是否属实,建议由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及克拉玛依富城能源公司提出具体的意见。 |
部分属实 |
督促巩留县林草局和西天山国家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项目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坚决禁止进入。 |
是 |
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