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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的政策解读

来源:湿地处 日期:2021-10-29 17:10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727日,经新疆维吾尔治区第十一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七次会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是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生态系统。我区是较典型内陆干旱区,湿地资源极其珍贵。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好新疆湿地,制定一部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本《条例》起草工作自2005年开始,2006年,邀请国家林业局相关人员来我区调研和指导,年底形成《条例》初稿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地州市林业局意见建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座谈讨论,进行了反复修改和补充。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与我厅形成的立法建议并发表在2010年《决策参考》第三期。2011年5月完成了送审稿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一步征求了各厅局意见建议,同时采取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2012年7月27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20919日,新疆维吾尔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修正。

三、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37条,包括保护类型管理部门规划、措施、行政处罚等内容。

(一)明确了湿地保护类型。为科学合理的保护管理湿地,对湿地保护和类别、确认程序作了规定。

(二)明确了管理部门。县(市)以上林业行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综合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三)明确了湿地保护规划内容。县(市)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衔接。

(四)明确了湿地保护措施和行政处罚。对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依据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设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对湿地功能和环境的恢复、物种引进、行为管制以及开发利用等方面规定了湿地保护措施。最后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

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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