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登录 注册

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0-04-23 12:04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塔城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市喀什地区、和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提前告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新财扶〔201938号),已将2020年中央财政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下达你们,为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要求,地(州、市)、县(市)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资金用途,自主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扶持项目。同时,自治区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州、市)、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请于2019120日前将批复后的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二、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3号)要求,各相关地(州、市)、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填报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15日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三、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限内,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一月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表(含电子版、详见附件3)。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扶贫、财政、林草等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地州、财政等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进行核查。

六、各地州林草局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新财预〔2019170号),组织县市林草部门编制项目绩效申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季度报送绩效运行监控表。

、请于每年1215日前,将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人:崔培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计资处)

联系电话:09915803970

电子邮箱:lytfpb@126.com

人:梁中(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处)

联系电话:0991—5853561

电子邮箱:115144889@qq.com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配表

2.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2020年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项目建设及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

4.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


附件:
附件1-4(2020年第一批林场资金).xls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