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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市、喀什地区、和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提前告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新财扶〔2019〕38号),已将2020年中央财政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下达你们,为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要求,地(州、市)、县(市)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资金用途,自主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扶持项目。同时,自治区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州、市)、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各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请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批复后的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二、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3号)要求,各相关地(州、市)、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填报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15日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三、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限内,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一月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表(含电子版、详见附件3)。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扶贫、财政、林草等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地州市林草、财政等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进行核查。
六、各地州市林草局要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新财预〔2019〕170号),组织县市林草部门编制项目绩效申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季度报送绩效运行监控表。
七、请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崔培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计资处)
联系电话:0991—5803970
电子邮箱:lytfpb@126.com
联 系 人:梁中(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处)
联系电话:0991—5853561
电子邮箱:115144889@qq.com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配表
2.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2020年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项目建设及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
4.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