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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

来源:局资源处 日期:2022-06-20 11:06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2年第1

根据《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权责事项委托事宜公告如下:

一、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接事项

《决定》作出的委托权责事项(见附件1)。所委托权责事项如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02271日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决定》作出的委托权责事项,请符合委托权责事项范围的申请人到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权责范围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承办所辖行政区域内相关委托事项的审核审批,按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办理结果的备案及公开工作,接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社会公众监督。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不予受理。不得将委托事项进行再委托。

(二)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委托权责事项,向申请人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的文书规范格式、文号规则,并加盖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实施委托事项时,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管理,不得外借或者用于除承办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三)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网上审批,依托业务管理系统和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相关委托事项。

(四)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办理权责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推进各地开展网上审批,采取数据共享模式实时跟进工作进度;强化对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权责事项的工作要求、工作标准、文书规范等;健全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对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委托权责事项情况跟踪检查。对在项目承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承接部门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内予以纠正或处理。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实施委托权责事项过程中,出现难以作出判断的情况或问题,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书面报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五)《决定》中委托权责事项办理时涉及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及其国有林管理分局的,由国有林管理分局审查同意并向国有林管理局报备后报送所在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做好所属各国有林管理分局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决定》中委托权责事项办理时涉及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四、其他事宜

202271日之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然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作出的委托权责清单事项

2.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022616


附件1

《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作出的委托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类别

实施单位

自治区级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承接
单位

备注

1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物种除外(国家林草局 农业部公告〔2017〕第14号)

2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具体权限: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国办发〔2022〕2号);采集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3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物种除外(国家林草局 农业部公告〔2017〕第14号)

4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5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7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8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子项1:权限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的审核

地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子项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9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10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具体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第二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具体权限:捕捉、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核发。

12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子项1: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具体权限:对临时占用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林地、塔里木河及叶尔羌河两岸阶地及河漫滩地分布的荒漠胡杨林地、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流域河滩地带分布的河谷次生林林地的审批。

子项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具体权限: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林地、塔里木河及叶尔羌河两岸阶地及河漫滩地分布的荒漠胡杨林地、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流域河滩地带分布的河谷次生林林地的审批。

子项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具体权限: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审批。(国家林草局委托除外)

具体权限: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国家林草局委托事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除外)

13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具体权限: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原因需采伐林木的核发。

14

行政许可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15

行政处罚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16

行政处罚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对林木种子(含草种)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处罚事项只涉及林草主管部门职责权限

17

行政征收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自治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植被恢复费征收

18

行政征收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自治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权限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19

行政给付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给付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20

行政确认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公益林区划界定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自治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区划界定


附件2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接受材料地址

联系方式

邮编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

伊宁市广东路52号伊犁州行政服务中心林草局窗口

0999-8819766

835000

塔城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塔城市市环路三号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地区林草局窗口

0901-6267230

834700

阿勒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阿勒泰市团结南路21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H11窗口(地区林草局窗口)

0906-2195367

836500

克拉玛依市林业和草原局

克拉玛依市天山路38号工行大厦副楼克拉玛依市林业和草原局1203室

0990-6224814

834000

博州林业和草原局

博乐市锦绣路6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67号

0909-2271017

833400

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

昌吉市宁边西路231号昌吉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州林草局窗口

0994-2267811

831300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政务服务中心3楼B33

0991-4184305、4184156

830017

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

哈密市融合路2号哈密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改窗口)

0902-2233991

839000

吐鲁番市林业和草原局

吐鲁番市高昌区艾丁湖路市级机关联合办公楼市林业和草原局

0995-8625740

838000

巴州林业和草原局

库尔勒市延安路60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7号、8号窗口

0996-2209803

841000

阿克苏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阿克苏市栏杆街迎宾社区北京路25号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林草局窗口4D04

0997-2130102

843000

克州林业和草原局

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院克州政务服务和公共交易中心一楼林业和草原局8号窗口

0908-4212158

845350

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喀什市天南路16号喀什科技文化广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49号

0998-2929691

844000

和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和友谊社区78号和田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F33号

0903-6860303

8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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