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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场字〔2023〕6号)
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和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振〔2022〕22号),已将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你们,现就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年度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1号)第十一条要求,指标或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后,由县级林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优先遴选产业发展比率高于60%的项目,拟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必要的用地审批、环评、财评等工作,及时报相关单位审查批复。需要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相关制度执行。
二、突出社会监督
各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应便于群众知晓和理解(采取政府网站线上、实施地点线下等方式公告公示),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审核通过后的绩效目标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事中监管
项目具备开工实施条件后,实施单位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按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相关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含统筹整合项目)的监督管理,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并按季度调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填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调度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逐级报送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政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
四、抓好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要尽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开展项目竣工(检查)验收自查,合格后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按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竣工(检查)验收。涉及新增固定资产的项目,要按照预算关系报批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新增固定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党委农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149号)要求,做好固定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资金有结余的,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要求执行。
五、强化绩效评价
按照《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在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的同时,实施单位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对照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逐项评价,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申报和县级审定文件)、项目前期资料(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项目下达计划、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实施过程资料(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全过程资料、开工报告、监理日志、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卡片)、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全部合同)、资金支付材料(质保金入账证明、资金支付台账、国库支付凭证、审批单等)、公示公告材料(项目前中后期全过程公告公示材料)、资产后续管理资料(资产移交、确权、管护等资料)、绩效评价(绩效目标申报表、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绩效目标表、绩效监控表、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等)做好项目档案收集管理。
六、及时报送材料
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批复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批复文件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12月15日前,将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原始材料复印件、绩效自评报告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赵大川(自治区林草局林场种苗处)0991—5812707
孔令月(自治区林草局规财处) 0991—5812595
电子邮箱:xjlcjlczmc@163.com
附件:1. 2023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出)分配表
2.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调度表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