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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规〔2026〕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推进湿地分级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2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
和名录发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全区生态安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符合《重要湿地认定指标》(DB65/T 5060—2026),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湿地。
第三条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由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直接根据湿地的重要性拟定,两者原则上均采用申报制。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可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申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情况,指导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报列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
(一)依法设立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湿地。
(二)符合《重要湿地认定指标》(DB65/T 5060—2026)的湿地。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请示文件,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复函;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请示文件,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函、公示材料,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复函。
(二)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申报书及其电子文件(见附)。
(三)拟列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四)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包括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分布范围、湿地图斑和涉及的行政界线等)。
提交的图件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要求,需要审核的经有地图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注明审核批准的审图号。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审核时应当在官方网站对拟申报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湿地名称、地理坐标、面积、类型、保护方式等信息),向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报。根据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对跨县(市、区)、地(州、市)行政区域的湿地,由相关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申报。
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天西、阿山、天东局”)管辖范围内符合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申报条件的湿地,由天西、阿山、天东局所属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应当征求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当地官方网站对拟申报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湿地名称、地理坐标、面积、类型、保护方式等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天西、阿山、天东局申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天西、阿山、天东局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直接拟定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参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开展审核、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赴现地调研踏查),符合条件的,在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同意后,确认拟发布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对拟确认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湿地名称、地理坐标、面积、类型、保护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认定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名录发布和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发布内容,包括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类型、湿地面积、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主体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名称原则上采取如下命名方式:“新疆+地(州、市)或县(市、区)+湿地名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称、保护方式、主体责任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县(市、区)、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因自然因素、工程建设、地类变化、自然保护地调整等导致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分布范围、湿地类型、湿地面积、主要保护对象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县(市、区)、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信息变更申请,并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认定发布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申报国家重要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晋升为国家重要湿地的,不再列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原则上不予退出。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退出的,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退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退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请示文件,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复函;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退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请示文件,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函、公示材料,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复函。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退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评估论证材料,包括生态状况变化后无法达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情况及原因、退出理由等。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信息变更、晋升及退出等情况,适时发布更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八条 经认定并发布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确认办法><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林护字〔2018〕26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林护字〔2019〕85号)同时废止。
附
编号: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申报书
湿地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制
说 明
一、申报书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号。
二、申报单位为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
三、申报书必须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提交前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并在申报中明确申报材料无涉密内容。
五、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六、申报书、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须提供一式两份纸质文件,同时提交电子版。其中申报书用A4纸双面印制,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用A4或A3纸彩色单面印制。提交的电子版矢量数据采用shp格式面状图层,空间地理参考采用CGCS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3度分带。
七、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以近期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图为底图(参考国土调查和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数据源要求),标注重要湿地的范围,用不同色块标示出湿地类型,并在图幅适当位置以表格的形式标注各湿地类型的面积。
八、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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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名称 |
采用“新疆+地(州、市)或县(市、区)+湿地名+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命名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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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
填写湿地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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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 |
指重要湿地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以度分秒的形式表示,度、分取整数,秒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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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范围 |
根据行政区界、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界、地名、水位线、交通线路等,对重要湿地的湿地图斑分布范围进行准确、简要的文字描述,并说明湿地图斑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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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面积 (公顷) |
森林沼泽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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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丛沼泽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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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泽草地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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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滩涂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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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 泽 地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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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面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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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水面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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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面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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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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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 渠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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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保留4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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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土调查和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最新成果等确定边界和面积,需注明数据年份及数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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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方式 |
已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填写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类型和等级;不属上述情况的,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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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保护对象 |
指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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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单位 |
指湿地隶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一个县(市、区)的, 填写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填写共同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涉及跨地(州、市)的,填写共同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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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权属 |
指湿地所有权情况,依据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分别列出国有、集体所有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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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条件 |
对照《重要湿地认定指标》(DB65/T 5060—2026),列出符合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确定指标的条件,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和资料来源。涉及物种的,应附上拉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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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现状 |
指湿地的生态系统特点、水质状况、生物多样性状况、面临的威胁。具体要求如下: 生态系统特点:简述湿地生态区位重要性,湿地自然性、典型性、稀有性、独特性、脆弱性等。 水质状况:分别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相关标准描述地表水水质等级。 生物多样性状况:按类群分别描述湿地高等植物、湿地脊椎动物的种类,以及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湿地动植物种类。 面临的威胁:结合湿地区域及其周边实际,可从湿地环境污染类型(水污染、土壤污染)及其污染源、非法占用湿地面积、外来入侵物种种类与面积、湿地资源过度利用方式等方面,分析湿地受威胁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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