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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委托下放行政职权印章使用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决定,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地、州、市)”(以下简称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用章(样式见附件)由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持有、保管和使用,使用范围为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行政职权事项制作的相关文书(国家林草局对个别委托行政职权事项印章使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盖专用章的行政文书应当由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
三、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专用章。
四、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委托行政职权事项过程中未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专用章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2022年制发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采伐许可专用章”“自治区野生动物专用章”自2026年4月8日起停止使用。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6年第1号)中关于委托行政职权印章使用相关内容与此公告不一致的,以此公告为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样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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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 |
样式 |
地州市 |
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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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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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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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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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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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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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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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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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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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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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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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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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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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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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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