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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当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工作实际,对2020年9月24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
作细则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1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是指对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核发和委托办理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被许可人”)进行事中事后随机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实现抽查工作公平公正。随机抽查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处理结果和监督方式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以外,应当通过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被许可人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被许可人和检查人员应当随机产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核发和委托办理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的种苗管理机构实施,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人员由自治区和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种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自治区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建立被许可人名录库,被许可人名录库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现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三)林草种子档案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执行林草种子包装、标签制度情况;(五)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质量情况。(六)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被许可人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组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人员组成,进入抽查现场应当出示执法证。抽取结果产生后10日内不实施检查的,抽取结果自动失效,需重新抽取。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实施抽查前,检查组应当向随机抽中的被抽查对象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提前3天告知被抽查对象。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被许可人的5%。抽查工作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同一抽查对象因同一内容实施重复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随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抽查记录表由被抽查对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检查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十四条 被抽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抽查结果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接到复查申请后组织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复查从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现场检查。如情况属实,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更正。复查结果不再接受复查申请。
第十五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的费用从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抽查活动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内容的抽查工作报告,报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领导审阅,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抽查对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分年度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相关文件、随机抽查记录表、抽查工作报告和影音资料等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地州市、县市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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