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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办字〔2025〕60号 签发人:托乎提·热合曼
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沙比尔·麦合木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增加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条款的建议》(第236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致害防控补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委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及时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持续完善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经〔2019〕102号),明确“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保险监管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参与的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2021年12月,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第十一条规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2022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新规财〔2022〕10号),其中第八条明确将“野生动物损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2023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和补偿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73号),要求各地州市推进补偿与保险并行,逐步建立完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等15个部门印发《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林护发〔2024〕15号)要求,2024年4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公安厅、农业农村厅等15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新林护发〔2024〕8号),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因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引发的灾害案件,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加强资金投入。近年来,随着新疆生态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恢复,数量明显增加,野生动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自2024年起,自治区累计安排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资金925万元,用于乌鲁木齐市、巴州、阿克苏地区、博州、克州、伊犁州、昌吉州、和田地区等8个地州市开展野生陆生动物致害防控,其中阿克苏地区安排资金215万元。近年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全区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工作,目前基本完成全区野生动物资源外业调查工作,为野生陆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加强防范野生动物致害宣传,提高公众对保护野生动物和防范致害的认识,引导农牧民科学预防及紧急避害;提醒牧民远离繁育期野生动物,避免受到攻击;建议农牧民加固加高家畜圈舍围栏、设置电子围栏的隔离带等措施,防范野生动物侵入危害;在危害高发期组织农牧民开展强光灯照射、音响喇叭干扰、燃放鞭炮等物理驱赶防控。
下一步,一是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新疆金融监管局、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将指导各地州相关单位及承保机构,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指导各地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和补偿工作。三是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指导各地州依法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