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登录 注册

关于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日期:2026-05-12 11:05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新林办字〔202645                签发人:张志刚

关于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穆太力普·图尔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和田地区土桃、石榴、杏李等林果产品纳入政策性林果保险范围的提案》(第170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林果产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根据您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自治区林草局认真研究办理,并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和田地区作为南疆林果产业发展的主要产区之一,重点发展核桃、红枣、苹果、石榴、桃等优势品种。据2024年统计,和田地区林果种植面积295万亩,产量98万吨。

近年来,国家及自治区高度重视我区林果政策性保险工作,2019年,财政部在新疆等10个省(区)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将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南疆四地州核桃、枣、杏、巴旦木、苹果、葡萄等6个主栽林果树种纳入保费政策范围。规定保额为1600/亩,费率为6%,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35%、地县财政补贴15%(县市不超过5%)、农户承担20%2022年,自治区印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自2022年起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中央财政通过奖补资金方式继续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给予支持,奖补资金全部用于保费补贴,自治区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农户承担比例保持不变,保险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农户承担部分后的缺口由地县财政全额承担,同时政策覆盖品种范围保持不变。

基于以上情况,自治区林草局积极对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等部门,指导保险奖补政策覆盖不到的地区,结合当地种植实际,开展地区性林果保险工作。例如:喀什地区在推行特色林果政策性保险奖补试点工作中,在原有6个树种的基础上,结合喀什地区林果生产实际,参照自治区《关于开展南疆四地州优势特色林果保险奖补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了喀什地区小宗特色林果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新梅、桃、石榴、樱桃、无花果、榅桲实施小宗特色林果保险。该实施方案对保险范围、承保机构、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责任及保险理赔,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参照自治区确定的六个树种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明确新梅、桃、石榴、樱桃、无花果、榅桲六个小宗特色树种,保额1600/亩,费率6%,保险费96/亩;地区财政补贴20%,县市财政补贴60%,林果生产经营者承担20%(保费19.2/亩)。 建议和田地区学习借鉴喀什地区小宗特色林果保险经验做法,结合当地财政实际,推行和田地区林果保险试点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自治区林草局积极与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厅局、部门沟通联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规定,新设财政支出政策需经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经评估,相关地区在保障三保和刚性支出的前提下已无新增财政支出空间,不能承担配套保费补贴资金,相关扩大范围工作暂未推进。新疆金融监管局后期将指导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印发桃、石榴、榅桲、新梅、无花果、樱桃6类小宗示范性条款,明确理赔标准、责任边界,保护广大果农权益。

下一步,自治区林草局将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呼吁扩大林果保险奖补政策覆盖的地域和树种,同时,加强与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的对接沟通,进一步研究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做好相关数据测算等工作,优化林果保险产品,加强保险政策、典型经验等宣传,提高果农参保率,为我区林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510


扫描分享至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