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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月26日至2月4日止,提出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69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1办公室。(邮编:830000)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2.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