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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12月24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了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规划》作如下解读:
一、规划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2022年10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2024年5月17日,国务院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二、编制依据
依据《湿地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等,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编制本规划。
三、编制过程
2022年10月,《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印发后,自治区林草局即组织启动《规划》编制工作,相继完成专题研究、文本编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征集,并开展专家咨询。2024年4-6月,先后征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6条,采纳(含部分采纳)25条,部分采纳和未采纳意见已经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规划》通过了专家论证,6月12日至7月6日在自治区林草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7月12日,委托地州林草部门,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通过合法性审查以及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 (2024-2030年)(送审稿)》。11月21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同意后于2024年12月24日,以自治区林草局的名义印发至各地州市林草局。
四、主要内容
《规划》包括湿地保护现状、总体思路、空间布局、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内容。
(一)湿地保护现状
主要阐述了自治区湿地资源及保护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自治区湿地面积与分布、取得的成效以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总体思路
明确了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规划目标。
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期为2024-2030年。规划期内,确保全疆湿地保有量总体稳定,持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到2030年,完成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积极推进勘界和立标工作;进一步科学修复退化湿地,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保护得到强化,湿地碳汇能力显著提高,生态服务功能有效增强;申报国际重要湿地2处以上、国家重要湿地4处以上,新增自治区重要湿地8处以上,推动湿地保护与利用高质量发展。
(三)空间布局
依据新疆地形地貌特点、湿地形成及分布特征,将全疆湿地划分为八个湿地区,即阿尔泰山湿地区、准噶尔盆地以西湿地区、天山中东部湿地区、伊犁河流域湿地区、开都河-孔雀河流域湿地区、塔里木河中游湿地区、塔里木河上游及西昆仑湿地区、塔里木河下游及东昆仑湿地区,针对性的阐述了区域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保护恢复建设措施。
(四)重点任务
明确了规划期5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科学确定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并纳入绩效评价。严格控制占用湿地,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坚决遏制湿地面积减少。
二是湿地分级管理。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积极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规范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管理,完善一般湿地名录管理,形成湿地资源保护网络体系。
三是湿地保护修复。重点推进沼泽湿地、湖泊湿地和河流湿地的保护修复,兼顾其他退化湿地。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包括保护管理、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方面建设,以及退化湿地、小微湿地和水鸟栖息地修复等;规划36个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和16个其他区域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明确各湿地区的具体项目及建设内容。
四是进行能力建设。开展湿地生态系统调查,摸清湿地资源状况和生态功能分区,开展泥炭沼泽湿地调查,为湿地保护与修复提供科学支撑;进行监测体系建设。建设智慧湿地,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加强项目成效监测评估,持续开展林草湿荒生态资源综合监测,提升湿地防火防灾能力;开展科研与培训。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科学研究,加强科技培训能力建设,提升湿地保护管理能力。
五是开展可持续利用。在重要湿地周边开展社区共管,在湿地保护地开展自然教育体验活动,完善解说系统,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建设湿地生态经济示范基地,推广合理利用模式,加强湿地科普宣教基地建设,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氛围。
(五)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法治保障、资金保障、宣传引导、协作机制、六个方面提出具体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本区域湿地保护工作,林草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细化任务措施,定期评估,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二是增强法治保障。严格执行《湿地保护法》,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依法打击破坏湿地行为。
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预算,争取国家支持,吸纳社会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绩效。
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提升公众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是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合力保护新疆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