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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林场种苗处 日期:2026-04-06 17:04 点击:[次]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为规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6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新林规〔2020〕1号,以下简称“2020年版细则”)同时废止。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执行《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细则》

2020年版细则施行五年来,对规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施行以及“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深入推进,林草种子监管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新的变化,2020年版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一)立法依据作了更新。《细则》第一条在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基础上,新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直接立法依据,以《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替换原新政办发〔2016〕17号文件,使《细则》立法依据与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

(二)监管范围扩展至委托办理许可。《细则》第二条、第五条将随机抽查对象,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直接“核发”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扩展为“核发和委托办理”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此前,对受委托核发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是否纳入自治区级随机抽查范围不够明确,存在监管空白。修订后,委托办理许可与直接核发许可纳入同一抽查监管闭环,做到监管无遗漏。

(三)抽查比例调整为比例制,并禁止重复检查。《细则》第十二条将抽查对象的数量调整为“随机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被许可人的5%”,抽查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同时明确,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同一抽查对象因同一内容实施重复检查。这一调整,既保证了必要的监管覆盖面,又有效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为经营主体减负。

(四)检查组构成和现场检查要求作了优化。《细则》第九条删除了2020年版细则“检查组中必须有1名自治区局人员”的硬性要求,同时明确“进入抽查现场应当出示执法证”。这一调整,既符合双人执法、持证上岗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在自治区南北疆距离遥远的实际情况下扩大检查覆盖面;亮证检查则便于经营主体识别检查人员身份,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复查程序更加完善。《细则》第十四条对复查机制作出完整规定:复查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复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避免原检查人员自查自纠;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现场检查;经查情况属实的,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更正;复查结果不再接受复查申请,复查结论具有终局性。

(六)第三方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抽查对象收取。《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等工作的,相关费用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这一条款,划清了行政机关与经营主体之间的费用边界,防止在抽查环节变相向企业摊派或转嫁成本。

(七)结果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细则》第三条明确抽查结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通过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查询抽查结果公示信息。

三、经营主体需要重点关注什么

一是积极配合随机抽查。凡取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或委托办理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均应当依法接受随机抽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会出示执法证件,经营主体有权核对检查人员身份。

二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现有条件是否符合许可规定、是否按许可范围和种类从事生产经营、种子档案和包装标签制度执行情况、种子质量状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守法情况。经营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三是依法享有复查权利。经营主体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复查。复查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是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抽查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鉴定费用,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按规定承担,经营主体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如遇检查人员违规收费、不亮证检查、同一内容年内重复检查等情形,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四、其他事项

地州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营主体可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种苗管理机构咨询。

下一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既守住林草种子质量安全底线,又切实减轻经营主体不合理负担,为我区林草种业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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