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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品种审定是优良草品种科学推广应用的重要关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草品种审定、引种工作可以参照种子法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明确,鼓励草种基地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开展草品种审定工作;国家林草局已组建国家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常态化开展国家级草品种审定、区域试验参试申报工作,每年印发工作通知指导各省开展相关业务。
新疆干旱、半干旱、盐碱化生态类型复杂多样,生态修复、草原建设、草产业发展对优良乡土草、引进草品种需求旺盛,过去新疆没有专门的草品种审定操作制度,草品种区域试验、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等工作缺少统一执行标准。实际工作中,遇到申报口径不统一、区试执行尺度不一致、品种退出程序不清晰等现实问题。
为落实法律法规要求,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操作难题,规范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全流程,科学评价筛选适宜新疆生境的优良草品种,引导优良草品种有序推广,自治区林草局在梳理兄弟省区草品种审定办法基础上,参照《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程序框架,结合新疆生态保护、草业生产实际,起草形成本办法,完成有关流程后印发实施。设置两年试行期,便于在实践运行中收集问题,后续结合国家林草局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
办法共九章47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申报材料、区域试验、受理和审定程序、编号与名称、引种备案、撤销审定和附则。立足新疆草品种审定工作实际,聚焦规范流程、明确标准、强化实操、适配生境核心目标,主要制定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界定本办法适用于新疆行政区域内草品种区域试验、审定、公告与监督管理等活动,确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审定原则,突出新疆特殊生境优良草种的审定优先导向。
二是完善审定组织机构体系。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明确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职责分工,规定委员任职条件、任期及更换要求,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中心并明确日常事务职责,确保审定工作组织有序、责任落实。
三是规范审定申请与受理要求。细化申报自治区级审定的草品种6项核心条件,区分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驯化品种、国外引进品种四类,明确16项申报材料要求,并对多人申请、代理申请等特殊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严把审定入口关。
四是科学设置区域试验标准。区域试验是草品种审定的核心技术基础,要求区域试验点覆盖全疆主要生态区,明确试验设计、测定指标、数据报送等要求,区分不同类型草的区域试验组织方式,确保试验结果贴合新疆生产实际。
五是细化审定全流程工作程序。明确申报时限、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初审评议、公示、审核公告等全流程要求,设定材料补正、异议复审、回避制度等规则,对申报材料造假行为设置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惩戒措施,保障审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六是统一品种编号与命名规则。制定由6部分组成的草品种审定编号规则,明确育成品种、地方品种等不同类型品种的命名要求,规范品种名称变更程序,实现草品种标识标准化、可追溯。
七是建立引种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外省审定草品种引种至新疆的备案材料、现场核查、试验要求和公告流程,制定引种备案号格式,填补区外草品种引种新疆的监管空白,保证引种品种可溯源。
八是完善撤销审定管理机制。明确应当撤销审定的3类情形,规定撤销审定的申请、核查、公示、公告等程序,明确撤销审定的品种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同时将引种备案品种纳入撤销审定管理范围,形成全链条监管。
九是明确保障与管理要求。规定申报草品种区域试验、审定工作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明确申请表、备案表格式由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制定。
一是申报主体注意事项。申报单位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选育过程、伪造试验数据,一旦查实,三年内禁止申报;联合申报单个品种,申报主体最多5家;往年未通过再次申报,不能简单重复原材料,必须针对不予通过理由逐条补充试验数据和说明。
二是区域试验区分管理。牧草、草坪草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区域试验;生态修复草、观赏草、能源草可以自行开展区域试验,但必须保证不少于3个生态差异显著试验点的完整试验数据。
三是地方品种、野生驯化品种申报门槛。地方品种、野生驯化品种的整理、驯化报告,必须由种源地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缺少签章不予受理。
四是引种备案不等于品种审定。引种备案仅适用于外省已审定、引种到同一适宜生态区的草品种;引种人对品种在新疆的适应性负责,引种备案不免除引种人相关风险责任。
五是撤销审定后的约束。一经公告撤销审定,该品种不得再以良种名义开展推广、销售活动。
一是做好政策传导。办公室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申报单位准确把握申报条件、材料清单、时限要求,规范提交申报材料。
二是严格执行程序。严格落实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档案留存等各项程序,落实回避制度,保证审定工作公平公正。
三是压实区域试验质量。各区域试验承试点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开展试验,如实报送原始数据,不得篡改、选择性上报试验结果。
四是做好试行评估。本办法为试行,有效期两年。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育种单位、区域试验承试点、管理部门反馈意见,跟踪评估制度运行情况,对接国家林草局草品种审定相关工作要求,适时完善制度。
五、办法实施的作用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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