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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4-10-17 17:10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2024年9月1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45号)要求,巩固和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08%。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推进“三权分置”。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对承包集体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稳定承包权,坚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会议或成员会议决定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延包期限不超过70年。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或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时,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培育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民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有效整合分散林地,开展集中经营,释放规模效应,提高综合效益。鼓励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探索建立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对符合产业、融资、保险、科技等相关政策条件的,给予项目支持、科技支撑等扶持。支持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经营,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委托经营模式。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一步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渠道,提供政策指导、供求信息、交易鉴证等服务,鼓励引导林农及其他经营主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平规范交易。本地已建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服务机构的,应将集体所有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纳入交易范围。健全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新疆建设考评体系。

  (三)科学开展森林经营,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实行全周期森林经营,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围绕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加强道路林、农田林的退化修复,配套建设农田防护林、防护林灌溉设施、农田输配电等,在汛期增加引洪补水力度,农闲期实施“错峰灌溉”,统筹好防护林生态用水。生态公益林等造林绿化用水坚持以水定绿,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免征范围,合理征收使用水费,保障绿化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产业现状和发展目标,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林果灌溉用水。

  (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坚持生态优先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落实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落实林木采伐“减证便民”举措,对林农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取消伐区调查设计,精简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五)强化政策资金扶持,推进林业产业提质增效。在政策保障、财政投入等方面形成合力,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将一批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挖掘优势潜力,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绿色富民产业。深入实施自治区绿色有机果蔬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用好自治区支持粮棉果畜产业集群建设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撬动引导金融、保险、担保机构及各类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产业,做优做强核桃、红枣、苹果、梨等特色树种,拓展产业增值增效空间。将品质好、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药用习惯的药用植物纳入新疆道地中药材目录,打造知名品牌。加强区域林业特色品牌培育与推广,宣传好新疆优质林产品。

  (六)拓展林权增值途径,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双碳”战略目标任务,开展林草碳汇资源本底调查,积极推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人工林碳汇计量评估等研究,探索建立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科学评价森林碳库的综合效益和价值。稳步推进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巩留分局国有林场碳汇试点项目实施,探索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碳汇计量监测。鼓励国有林场、林业企业等森林经营主体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能力。支持自治区符合条件的造林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全国碳汇市场交易,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七)创新林权融资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银企对接,完善林权抵押资产评估、备案登记、资金监管、风险防控等机制,鼓励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探索林业经营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在符合市场化、法治化和基本信贷制度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探索推出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期限长、利率低、手续简便的金融产品。落实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围绕农民对林果业政策性保险需求,完善自治区林果种植保险行业示范条款,明确林果保险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规范投保、定损、赔付等流程。拓宽林果业保险服务领域,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的险种为基本险,探索开展商业险和附加险,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

  (八)规范衔接林权登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林草部门配合,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信息,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坚持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存在权属争议,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三、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强化林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理顺执法流程,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公安食药环犯罪侦查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各级食药环犯罪侦查机构和警力要保持稳定。自治区林草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总结工作经验,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模式。各地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关联稿件:《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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