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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新疆林业科学院,自治区草原总站:
为规范、公正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工作,科学、高效地推广优良草种,保障草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 30395-201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结合生态保护建设需求与草业生产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工作,科学、高效地推广优良草种,促进草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种管理办法》《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 30395-2013)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新疆生态保护建设需求与草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公告与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林草局)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草审委),负责草品种审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把关。自治区草审委委员由草品种管理、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 自治区草审委设立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至10名。负责评议选定专业委员会成员、审核草品种初审结论、公布审定结果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草审委设立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4名,委员若干,委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委员会承担申报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草品种审定、草品种信息变更、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等初审工作。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聘任专业人员担任临时委员,临时委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自治区草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中心,主要负责以下日常事务:
(一)受理申报材料。
(二)组织区域试验点核查。
(三)召集专业委员会议。
(四)建立并维护“新疆草品种审定档案库”。
(五)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备通过审定品种。
(六)做好自治区草审委换届和增补委员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履职者,由委员本人提出申请或者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级审定的草品种应满足《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 30395-2013)审定要求的相关内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定草品种的试验点和种植区均在新疆范围内。
(二)无知识产权争议。
(三)同一草品种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草品种和自治区级草品种审定。
(四)具有适于新疆干旱、半干旱及盐渍化等特殊生境的优良特性者优先。
(五)《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 30395-2013)中未涉及的生态修复草和能源草审定内容,参照牧草品种要求执行。生态修复草增加生态功能评价指标,能源草增加综合利用价值评价指标。
第九条 申报审定草品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审定申请书》,单个品种申报人数不超过10人。
(二)品种报告。
1. 申报“育成品种”的应提交选育报告,包括育种目标、亲本来源、育种方法、选育过程、新品系与亲本在目标性状上的比较结果、植物学特征、生物学特性、主要农艺性状、品种拟推广区域、栽培管理技术要点及收获利用等内容。
2. 申报“地方品种”的应提交整理研究报告(由种源地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包括品种来源、整理研究过程、植物学特征、生物学特性、主要农艺性状、品种拟推广区域、栽培管理技术要点及收获利用等内容。
3. 申报“野生驯化品种”的应提交栽培驯化报告(由种源地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包括原始野生种质资源采集情况、栽培驯化目标、栽培驯化方法、新品系与原始群体在目标性状和结实率上的比较结果、植物学特征、生物学特性、主要农艺性状、品种拟推广区域、栽培管理技术要点及收获利用等内容,另应说明申报品种所属植物种在种源地的野生分布情况。
4. 申报“国外引进品种”的应提交引种报告,包括引种目标、品种来源、引种过程、植物学特征、生物学特性、引种试验、主要农艺性状、品种拟推广区域、栽培管理技术要点及收获利用等内容。申报品种在国外已审定或登记的证明材料,授权书、申报品种检疫证明材料。
(三)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报告,包括试验承担单位、试验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试验布置行政区域、试验地概况、试验材料、试验设计、试验起止时间、播种情况、田间管理、测定指标和方法、试验结果与分析。
申报品种用途为生态修复草、观赏草、能源草的区域试验报告可以用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结果撰写。用途为牧草和草坪草的区域试验报告应以自治区草品种区域试验结果为基础撰写。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和生产试验报告以自行开展的试验结果为基础撰写。
(四)区域试验证明表。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的草品种应填写此表,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五)分析鉴定报告。以品质或抗逆性状为选育目标的草品种,在申报审定时应提供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品质分析或抗逆鉴定试验报告。
(六)草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及相关试验图片。植物学特征照片(根、茎、叶、花、果实及种子),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照片(每个试验点至少一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对照品种与申报品种)。观赏草提供的叶、花、种穗等照片,应连同标准色卡一同拍摄。数量不少于9张。
(七)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说明测试单位、起始时间、地点、近似品种、所依据的测试指南名称及申报品种和近似品种在性状上存在的差异。申报品种如进行过DUS测试,可以提供原有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
(八)品种及种子(草籽)实物样品。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报审他人或外单位选育的品种,提供“选育品种成果转让书”;协作育种的,提供经协作组主要成员协商并会签报审的委托书;代理申报的,提供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
(十一)选育人不清,但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草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所属草种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向自治区草审委提出审定申报。
(十二)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品种提出审定申报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归属;协商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自治区草审委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草品种选育的证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愿放弃审定申报。
(十三)申报审定的草品种已经通过科技鉴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相应证书复印件及新品种权人或品种所有权人同意审定的书面证明。
(十四)申报审定的草品种为转基因品种的,必须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十五)获奖品种附奖励证书复印件。
(十六)以前年度未通过审定的草品种,再次申报审定,应按照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反馈的未通过审定原因逐条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相关数据材料。
第四章 区域试验
第十条 草品种审定必须开展区域试验,区域试验点和对照品种应报自治区草审委审查备案。牧草和草坪草区域试验由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生态修复草、观赏草、能源草可由申请人自行开展区域试验,也可向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申请统一安排区域试验。
第十一条 区域试验点设置应当覆盖全疆主要生态区,科学合理布置8至15个承试点,确保试验结果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 承试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原始数据报送自治区草审委,由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和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 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应向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备案)申请书》,并附品种选育(整理、驯化、引种)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分析鉴定报告,草品种特征标准图谱,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及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应向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提供满足试验使用的申报品种和对照品种的繁殖材料,自治区草审委确定更换的对照品种繁殖材料,由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提供。
(三)申报品种没有相同属种的品种作为对照的,可选用相近属种或相似用途的普通品种作为参考对照品种。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任务进行确认,并提交试验技术方案,对播量、肥水管理按试验点所在地高产水平执行,按照试验年限测定产量、越冬率、种子产量、品质(粗蛋白、中性洗涤纤维)、抗旱性、抗盐碱性等指标。
第五章 受理和审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每年规定申报时间内向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提交完整的书面申报或区域试验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正,予以受理;未按要求补正的,不列入本年度审定或参试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构选育过程的。
(二)申报材料中提供伪造、编造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的。
(三)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八条 受理草品种审定申请后,由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注明的现场核查适宜时间,组织2至3名专业委员会委员开展现场核查,听取申请人介绍具体选育过程、区域试验、品质鉴定等情况,形成《专家现场核查表》。
第十九条 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组织召开自治区草审委专业委员会议,选择5至7名委员开展初审评议,评议前先推选1名委员为评议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参加评议的委员应当独立提出《草品种审定意见》,明确初审意见;评议组组长负责统计初审结果和出具《品种审定评议报告》,同意审定的票数超过全体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审定的草品种,由专业委员会确认该草品种的品种名称、草种名称、学名、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等,经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按程序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有单位或个人对草品种的真实性、差异性质疑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DNA指纹检测,检测结果报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并按照程序组织复审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主任委员会根据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会签。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对审定通过的草品种,按程序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草种名称、学名、类别、审定编号、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报单位、选育人等。
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审定的草品种改变适宜种植范围的,应重新申报审定。再次通过审定的,自治区草审委应收回原证书,新颁发的草品种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审定的草品种,由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审定结果;申请人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草审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并针对审定不通过理由逐条说明,提供对应数据支撑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复审的,自治区草审委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定程序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审定的,自治区草审委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六条 草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自治区草审委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草审委委员为申请人的,应当对本年度的草品种审定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定通过结果无效。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主任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草审委应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报告、草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定的草品种,申请人应提供一定数量的种子或种茎,作为标准样品在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新疆分库保存。
第六章 编号与名称
第三十条 审定通过的草品种由自治区草审委统一命名、编号、登记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草品种的编号由自治区草审委简称、审定标志、草品种来源类别代码、草种代号、草品种顺序编号和审定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一)自治区草审委简称:“新”。
(二)审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
(三)草品种来源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育成品种BV、地方品种LV、野生驯化品种WDV、引进品种IV、转基因品种TV。
(四)草种代号:由草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它草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
(五)草品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审定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二条 草品种的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育成品种命名时应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地方品种命名时应在种名前冠以主要栽培地区地名;野生驯化品种命名时应在种名前冠以原采集地名以区别不同的生态类型;国外引进品种命名时应采用原有名称,不能另立新名。
(二)草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草品种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三)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使用其新品种名称。
(四)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草品种名称不得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
第三十三条 需要变更审定通过的草品种名称的,申请人应在获得良种资格一年后,向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草审委决定是否同意品种变更名称。同意变更的,由自治区林草局公告。每个品种只能更名一次。
第七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草品种,引种至自治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人应在引种试验前,向自治区林草局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
(一)引种备案表,包括草品种名称、草种类别、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拟引种区(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等信息,拟引种区域应当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二)引种草品种的审定公告及草品种证书复印件。
(三)引种试验技术方案。
(四)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同意引种备案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引种试验技术方案”注明的现场核查适宜时间,组织2至3名专业委员会委员开展现场核查,听取申请人介绍具体引种过程、品质鉴定等情况,形成《专家现场核查表》。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引种试验后,向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提交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和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引种人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引种备案审查按照草品种审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种备案审查通过后,按程序在自治区林草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草种名称、学名、类别、原审定编号、引种编号、引种单位、引种人、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等。引种备案号格式为:新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年号,第二个“X”为序号。
第八章 撤销审定
第三十九条 发现审定品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
第四十条 需要撤销审定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向自治区草审委提出撤销审定资格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联系方式、撤销理由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等。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征求相关当事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核查通过后,在自治区林草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将核查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会签。审核同意撤销的,在自治区林草局官网发布撤销公告;审核不予撤销的,3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草品种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草审委应当自草品种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引种备案的草品种撤销执行本章节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草品种审定、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第四十六条 草品种审定申请书、引种备案表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文本格式由自治区草审委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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