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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局动植物处 日期:2023-04-17 19:04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均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反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示时间2023417日至2023427欢迎广大公众积极参与。

联系电话:0991-5815657

邮箱:1464912393@qq.com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自治区林草局

                                                 2023417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致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研究制定综合防范措施,开展致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宣传培训,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地州市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费用发放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合法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或其他栽培植物损失的,造成合法养殖的畜禽或其他养殖动物损失的;

(三)对生产生活设施或其他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违法进入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进入的区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三)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外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其他栽培植物以及养殖的畜禽或其他养殖动物,造成损毁或伤亡的;

(四)违法进入禁牧区内放牧,造成人员、牲畜伤亡或财产损毁的。

(五)违规饲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已参加中央财政农业保险野生动物毁损险种补贴的;

(七)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抢救治疗费用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补偿。

第八条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失补偿的,应当保护现场,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告,已办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的按承保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派不少于2人的专业调查人员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及现场影像记录,并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因当事人抢救治疗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抢救治疗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补偿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第十条 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应当予以认定;对事实不清、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范围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自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金额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决定在部门网站和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7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答复。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补偿金额最高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或者伤残等级鉴定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0倍;

(三)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含丧葬补助费)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0倍;

(四)损毁农作物和经济林木的,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面积计算补偿金;其产量以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受害人所在乡(镇)同类农作物、经济林木前三年平均亩产为准;其价格以受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同类产品市场年均价为准;补偿损失的50%。

(五)伤害畜禽的,补偿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最高额不超过该类畜禽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40%。

(六)畜禽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畜禽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

(七)造成合法财产损毁,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格的70%予以补偿,最高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格的50%;不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决定补偿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补偿决定移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林草主管部门移交的补偿决定后,及时将补偿金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地州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财产损害补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或者伤残等级鉴定费。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损害补偿费和医疗救治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费和医疗救治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鼓励鼓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及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第十七条 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及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及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起草说明(07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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