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写信
入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林场发〔2019〕82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我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建立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林草种质资源, 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8月以来,自治区林草局林场种苗处安排专人,收集相关资料、完善写作提纲,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地调研,起草了本《办法》。相继征求了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利用方面的专家、自治区相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各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按照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2021年11月自治区林草局法规改革处对本《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1年11月15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第40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定义、重要意义、建立管理、保存对象、申报条件、确立程序、主要职责等内容。
(一)明确了如何建立与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对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进行推荐上报、监督指导、建设和日常管理。
(二)明确了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申报条件和确立程序。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由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分局及自治区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根据工作部署推荐、上报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建议名单。申报条件有8条,确立程序包括自愿申报、实地查看、审核评议、网上公示、确立公布。
(三)明确了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主要职责等。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在发挥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资源优势开展科学研究、科普宣教、示范教育和可持续利用等活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进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将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库(圃)调整出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目录清单。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