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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经修订后,于2023年7月6日正式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林木种苗是现代林业的源头基础和战略资源,林业保障性苗圃是保障国土绿化公益性造林苗木供应、承担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应用的重要阵地和发展平台。2019年我区确定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70处,育苗总面积6.34万亩,年均生产各类苗木1.1亿株以上,其中50%的苗木以无偿或低于市场价的形式用于我区林业工程项目和产业发展用苗,显著提高了我区生态用苗质量和产业发展水平,有效提升了我区种苗保障供应能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区苗木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场为主体的供需格局,但在苗木供应上生产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十分突出,特别是以乡土树种为主的生态树种苗木生产供给尤为不足。开展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确定工作,是推进苗木供给侧改革、实现苗木产业充分、平衡发展,弥补社会育苗结构性不足的有效途径,是保障苗木有效供给、完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审时度势,及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对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与杠杆作用,规范我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生产经营行为,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繁育与推广,提升我区国土绿化和林业重点项目苗木供给能力和质量,保障林木种苗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修订依据
2019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提出,“积极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用苗需求,合理确定一批保障性苗圃。支持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保障性苗圃制度运行规范有效”。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政策措施,明确提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而经统计,我区70处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中耕地面积有2.71万亩,占育苗总面积的42.74%,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8万亩,占育苗总面积的28.39%。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保障性苗圃赋予的新使命,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第二十九条“冠以‘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需要对2013年4月8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并将其作为重新确定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工作过程
为增强《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2022年2月—2023年4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在借鉴浙江、江西、贵州和广西等兄弟省(区)已出台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区苗圃现状、“三北”工程建设、荒漠化综合防治、林业产业发展等对苗木的需求,结合近年来我区保障性苗圃建设实际和2022年度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补助项目检查验收情况,探索出符合新疆实际的保障性苗圃确立和管理模式,构建了我区保障性苗圃确立、管理和职责任务的基本制度,也为全国的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贡献了“新疆思路”。基于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2013年4月8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处室(站、中心)和14个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和局法规改革处合法性审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的修订结合了最新中央精神和“三北”工程建设、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林业产业发展实际,在章节上设置了总则、申报与确定、生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明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作用、定义、管理方式和享受权益。
其中,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能够在苗木生产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保障公益性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所需良种壮苗的苗圃。
保障性苗圃享有按政策规定申报良种苗木培育补助、保障性苗圃建设补助或其他林草项目资金支持的权益。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共四条。明确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确定的原则和程序。
其中,第六条“(二)生产用地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关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规定要求,生产用地必须符合育苗土地类型。“(三)平原区苗圃育苗面积15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山区林场苗圃(山区育苗)育苗面积30亩以上”,根据我区近年来苗圃发展实际,对申报保障性苗圃的育苗单位的育苗面积适当调减。“(八)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誉良好,未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当前社会对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要求,必须具备良好信誉。
第七条新增5种情形作为优先确定条件,以此鼓励育苗单位为生态建设、困难立地植被恢复等造林工程提供公益性服务,同时充分发挥示范性企业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优势,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支持其与科研院校深化合作,共建良种选育示范推广、新技术和新材料研究应用等平台,推动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第一款“连续三年以上承担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等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种苗培育任务的”其中,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种苗培育任务,指“三北”工作造林、防沙治沙、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天然林保护项目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 生产管理,共一条。明确新形势下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承担的主要任务:一是保障生态、林业产业等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造林项目的用苗;二是培育林木良种、繁育乡土和珍贵等特殊树种、开展育苗新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三是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壮苗,加大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苗木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四是承担苗木信息采集任务;五是承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任务;六是依法依规从业,合法生产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自治区、地州市和三个国有林管理局、县市区和三个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分局三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县市区和三个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分局要保障种苗供求信息畅通,组织保障性苗圃与苗木需求方开展苗木供需对接活动,拓展苗木销售渠道,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保障性苗圃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地州市和三个国有林管理局每年度组织对保障性苗圃当年种苗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对保障性苗圃当年种苗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明确保障性苗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规定在申报过程中生产销售假劣种苗等9种情形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
第五章 附则,共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办法》施行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新林造字〔2013〕216号)同时废止。明确地(州、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和管理本级林业保障性苗圃。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