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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要求:“自治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前制定减免责清单”。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12月6日公布《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新林规〔2023〕3号),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备案报告》(新林规备〔2023〕3号)。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审查意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修改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规范、公平、公正适用《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结合备案审查意见,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裁量权适用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0.《森林防火条例》
11.《退耕还林条例》
12.《草原防火条例》
1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4.《自然保护区条例》
15.《风景名胜区条例》
16.《植物检疫条例》
17.《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
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2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
三、主要内容
1.《裁量权适用办法》共20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内部审核、集体讨论、有效期、解释权等。
2.《裁量权基准》共119项,其中林木、林地、湿地部分22项;野生动植物部分28项;草原部分9项;森林草原防火部分13项;林木种子部分19项;防沙治沙和营造林部分9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部分10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分9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和备案审查意见,对原《裁量权基准》中25项分为两个裁量阶次的,全部修改为3个裁量阶次,修改后的《裁量权基准》按照“较轻、一般、严重”分为3个裁量阶次的95项,按照“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分为4个裁量阶次的24项,并确定相应处罚情形和裁量基准。
3.《减免责清单》共13项,将能够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6项涉林草违法行为纳入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事项),将能够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4项涉林草违法行为纳入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事项),将能够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等3项涉林草违法行为纳入减免责清单(减轻处罚事项)。
四、适用说明
本《裁量权适用办法》等三个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权适用办法》等三个文件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裁量权适用办法》等三个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新林规〔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