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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局规财处 日期:2020-08-21 18:08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202073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召开第26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2020729


附件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系统财务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人员)管理,提升财务人员素质,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林草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人员是指从事填制会计凭证、记录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人员,包括各单位的会计员、出纳员、记账员、稽核员、财务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其他接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林草局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林草局对所属单位财务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业务指导,确保各项财务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财务风险。局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由林草局规财处负责管理,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财务人员由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计财处负责管理,其他直属单位财务人员由本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财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的任用由人事部门商计财部门办理。财务人员调动、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管理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外聘(返聘)财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提供公安机关出据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符合从事财务岗位的相关条件,经本单位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局规财处备案。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所需劳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原则上单位出纳人员不得外聘。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思想素质,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履行财会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法条、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八条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财务人员任用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财务的领导人直系亲属(含配偶),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含配偶),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担任出纳。

第十条  以下人员或行为不得从事财会工作,或取消任职资格。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二)作假账的行为。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四)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五)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及有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历的人员。

第四章    岗位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财务机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机构全面工作,领导财务人员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协调财务机构内部及其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督促财务人员按照本单位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完成各项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根据岗位设置,具体负责会计核算(根据业务需要可设多人)、会计稽核、税务、预算、决算、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岗位应实行不定期轮换,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财务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岗位变动的需逐级上报规财处备案。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安全保管、收付、银行结算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等。

第五章    财务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  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和预算资金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级计财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业务知识的考试。鼓励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队伍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培训包括入职培训、资格职称培训、新知识专题讲座、财务政策法规讲座及继续教育培训等。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培训可采取组织内部培训、聘请外部专家授课、参加外部单位或培训机构讲座,以及岗位带教或轮岗学习等方式。

第十八条  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年度内必须按照《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培训,并完成注册工作,凭年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报销继续教育培训费(含聘用人员),所需培训费由各单位公用经费支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分的人员,应限期调离财会岗位。

第六章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退休、调动或因其他原因离岗,应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主管监交;财务部门主管交接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十六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在职在编财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兼职但不得兼薪。不得用个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外挂兼酬。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法条、规章、制度和办法,如有违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聘(返聘)财务人员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并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超出职权范围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向单位负责人反映并做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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