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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场管理局:
为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6〕185号)《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6〕17号)和国家、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经9月15日第35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赵大川
联系电话:0991—5812707
电子邮箱:xjlcjlczmc@163.com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6〕185号)《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6〕17号)和国家、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是指对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被许可人”)进行事中事后随机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实现抽查工作公平公正。随机抽查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处理结果和监督方式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以外,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第四条 被许可人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被许可人和检查人员应当随机产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的种苗管理机构实施,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人员由自治区和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林草种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自治区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建立被许可人名录库,被许可人名录库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现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三)林草种子档案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执行林草种子包装、标签制度情况;(五)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质量情况;(六)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被许可人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组必须由2名以上(含两名)检查人员组成,其中1人应当是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检查人员。抽取结果产生后10日内不实施检查的,抽取结果自动失效,需重新抽取。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实施抽查前,检查组应当向随机抽中的被检查对象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提前3天告知被检查对象。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按被许可人名录库中被许可人的数量来确定:总数在1—50个之间时,抽取不少于20个;总数在51—100个之间时,抽取不少于25个;总数在101—200之间时,抽取不少于30个;总数在201个及以上时抽取不少于40个。抽查工作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随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抽查记录表由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检查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十四条 被抽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抽查结果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依法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抽查活动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抽查工作报告(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抽查对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司、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中心、自治区草原总站等有关部门,并在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分年度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相关文件、随机抽查记录表、抽查工作报告和影音资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林造字〔2018〕)8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地州市、县市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