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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甘草和麻黄草保护与采集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局办公室 日期:2021-11-04 11:11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甘草、麻黄草是国家重点监管植物,也是重要的野生药用植物。为加强我区野生甘草、麻黄草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采集、收购及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草和麻黄草资源概况

新疆甘草主要种类为乌拉尔甘草、光果甘草、胀果甘草、无腺毛甘草、黄甘草、粗毛甘草6个品种,全疆各地均有分布,集中分布在阿克苏、喀什、巴州、伊犁河谷、和田等地,总分布面积约843.59万亩(其中人工种植面积约4.5万亩)。乌拉尔甘草、光果甘草、胀果甘草被列入国家药典,乌拉尔甘草、胀果甘草是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光果甘草是自治区级保护野生植物。

新疆麻黄草主要种类为蓝麻黄、中麻黄、木贼麻黄、膜果麻黄、沙地麻黄、双穗麻黄、细子麻黄、单子麻黄、雌雄麻黄9个品种,均被列为自治区级保护野生植物,全疆各地均有分布,集中分布在昌吉、阿勒泰、巴州、哈密、阿克苏、克州、吐鲁番等地,总分布面积约3427.59万亩。生物碱含量0.8%以上的有蓝麻黄、中麻黄、木贼麻黄3个品种,是主要的采集利用对象。

二、加强甘草和麻黄草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坚持保护优先,在不破坏森林、草原植被的前提下,对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植物资源采取科学抚(封)育和合理利用。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主动向自治区林草局报送当地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植物资源状况;要制定野生甘草和麻黄草保护管理规划,明确野生甘草和麻黄草的禁采区、封育区和采集区;要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草原禁采区内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植物资源管理,实行全面封育。

三、加强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监管

(一)认真制定采集计划。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甘草和麻黄草资源储量,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草原禁采区内采集,可在地方公益林区、草原封育区有计划、按限额采集。各地要遵循保护优先、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采集计划,于每年1230日前将下一年度采集计划报送我局,经批准后,严格按照下达的采集限额执行,严禁超限额采集。

(二)严格采集收购许可管理。甘草、麻黄草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采集、收购证一年一办,一事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草窗口负责审批发放采集、收购证,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收购证初审上报工作,申办程序依照《关于下达2021年度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计划及加强采集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林护字2021385)有关要求执行。在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69)要求,代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加强采集收购监管。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做好甘草、麻黄草采集收购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采集、收购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严禁跨行政区域采集,禁止滥挖滥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采集、超量采集、超范围采集、超时限采集、违规采集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对野生麻黄草资源的保护监管,将年度采集、收购麻黄草的信息及时主动向当地公安(禁毒)机关报备。

四、其他事项要求

(一)加强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075)要求,人工种植的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实行采集、收购许可制度管理。

(二)其他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根据新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肉苁蓉(Cistanche deserticola)、新疆紫草(Arnebia euchroma)、红景天(Rhodiola quadrifida)、雪莲(Saussurea involucrata)、贝母(Fritillaria spp)、冬虫夏草(Ophiocordyceps sinensis)等列为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加强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鼓励药企开展人工种植基地建设,形成企业+农户的发展模式,加快推进新疆药用野生植物特色种植产业化发展,减少对野生资源的依赖。

(三)强化林地草地征占用事项审核监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区征占林地、草地涉麻黄草的,须制定监管处置方案,在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督下,依法依规处置,需要利用的,应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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