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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局法规改革处 日期:2023-09-01 16:09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新林202333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3128号)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经梳理研究,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林资发〔201937号)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林草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828

      附件


自治区林草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理由

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林资201937号

一是自治区2021年已全面推行林长制,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文件部分表述已与现行法律不一致。三是文件中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经营管理、生态林产品供给、林果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改革的内容,在自治区林业草原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中已有新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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