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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局法规改革处 日期:2025-05-14 10:05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 野生动植物制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野生植物采集及收购单位或个人 1.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                2.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情况.                     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情况.                           4.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及相关失信记录推送情况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1. 是否持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有效批准文件或证照。
2. 是否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3. 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伤病治疗和防疫档案。
4. 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5. 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证明材料。
6. 是否一年内或长期未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7. 人工繁育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变更证照信息。
8. 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9. 是否按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批准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10. 是否按照野生植物采集证、收购证开展采集、收购活动。
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每个地(州、市)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年度内同一执法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地(州、市),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3 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对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使下列职责:(一)进入车站、机场、邮局、仓库、市场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种植等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有关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有关资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查看档案资料,进销台账是否健全、植物检疫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2.现场检疫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携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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