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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637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日期:2024-04-30 12:04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新林办字202448       签发人:托乎提·热合曼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1637号提案的答复函

民盟新疆区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优化农村优质林木采伐的提案》(第1637号)收悉。首先感谢贵委对我区林木采伐工作的重视和关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委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及时召开局党委会研究部署答复工作,局党委书记姜晓龙同志、局长托乎提·热合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处室负责人认真组织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林木采伐有关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限额管理。国家实施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自治区林草局根据各县市区“十四五”期间年度采伐限额编制成果,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批复我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37.906万立方米,其中人工林年采伐限额134.91万立方米,占比97.8%2021-2023年,我区人工林采伐限额平均每年使用65万立方米,使用率约为人工林采伐限额的50%左右,整体使用率较低,同时,县级限额不足的可以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能够满足林农林木采伐需求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三)采伐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和限额管理制度,人工林木采伐的审批层级为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自治区林草局积极深化“放管服”改革,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林资字〔2021821号),简化采伐办理程序,要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服务,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村一级可以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为林农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服务。

(四)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申请,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公示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株数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即可办理采伐许可证。告知承诺书由林草部门制定,在办事大厅、政务网站公示,方便林农下载取用。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结合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动行政审批窗口、网络在线平台、林木采伐APP等多种渠道办理林木采伐申请。推动有条件的县委托乡镇办理采伐许可,提高采伐审批效能解决“办证繁、办证慢、办证难”问题。

(二)加强基层办证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基层采伐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指导各地及时发布介绍林木采伐APP、网络在线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方便林农和经营者办理和使用

(三)结合林农实际简化申报材料。指导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公布主要树种材积表,或胸径、树高和蓄积的对照表,方便林农测算填写采伐面积、蓄积等内容。指导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通过制作林木采伐申请表和简易调查设计模板(电子表格),将林木采伐申请简化为“选择填空题”,方便申请者查询填报。

最后,再次感谢贵委对我区林木采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人:丁奎元

联系电话:15001565155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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