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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湿地管理处 日期:2026-09-30 18:09 点击:[次]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为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规范我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自治区林草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新疆地域辽阔,湿地资源分布广泛、类型多样,具有典型性和独特性。为加强我区重要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原自治区林业厅分别于2018年、2019年制定印发《自治区重要湿地确认办法(暂行)》《自治区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按照以上办法,我区规范、有序组织开展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工作,截至目前,共发布4批22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随着《湿地保护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土“三调”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广泛运用,以及2026年8月15日新修订的《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自治区林草局按照最新要求,并参照《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先后征求了自治区林草局机关各处室、各地(州、市)林草局、三个国有林管理局、自治区相关厅局委、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自治区林草局党委会审议等工作。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总则、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名录发布和管理、附则等5个章节,共20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制定依据为《湿地保护法》《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定义是指在保障全区生态安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且符合《重要湿地认定指标》(DB65/T 5060—2026),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湿地。明确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的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明确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申报主体为地(州、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

(二)第二章“申报条件”。符合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湿地,或符合《重要湿地认定指标》(DB65/T 5060—2026)的湿地可申报列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申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时,应当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第三章“认定程序”。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当进行公示),向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申报。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向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申报。跨县(市、区)、地(州、市)行政区域的湿地,由相关林草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天西、阿山、天东局经营范围内的湿地,由所属管理分局提出申请。

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发布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并向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四章“名录发布和管理”。明确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发布内容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类型、湿地面积、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主体责任单位等。明确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新疆+地(州、市)或县(市、区)+湿地名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明确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信息变更、晋升、退出等动态管理要求。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规定》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以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确认办法><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林护字〔2018〕26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林护字〔2019〕85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机关:自治区林草局湿地管理处

政策咨询电话:0991-5828609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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