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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提前告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定名)预算的通知》(新财扶〔2020〕40号),已将2021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下达你们,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要求,县林草局所属国有贫困林场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地州直属国有贫困林场制定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作为附件),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请于2021年1月22日前将批复后的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二、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3号)《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新财预〔2019〕170号)要求,各相关地(州、市)、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填报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15日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三、项目资金有结余的,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四、各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应便于群众知晓和理解(采取政府网站线上、实施地点线下等方式公告公示),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审核通过后的绩效目标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请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限内,一并纳入项目进度周报。地州市林草部门负责填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调度表》。同时每季度末报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林草等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地州市林草、财政等部门根据验收结果进行核查。
七、请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联 系 人:崔培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财处)
联系电话:0991—5803970
电子邮箱:lytfpb@126.com
联 系 人:赵大川(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处)
联系电话:0991—5812707
电子邮箱:xjlcjlczmc@163.com
附件:1. 2021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配表
2.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调度表
4.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