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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证明的依据 |
备注 |
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员、技术、设施设备等条件证明材料 |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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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资信证明及土地权属证明(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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