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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99号)关于“建立湿地分级体系、将新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地(州、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要求。2020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招标委托中科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沙漠工程勘察设计所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评估报告》,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专家和内地有关专家评审、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地州林草局出具审查意见,并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完成了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确认前期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现将第一批8个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为5月20日起至5月28日止。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发表意见、建议或反映问题,自治区林草局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对来电来访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联系人:杨志电话/传真号码:0991-58286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