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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第十四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2024年自治区林草局组织新疆林草规划院专业技术人员对2处拟确认自治区重要湿地范围面积进行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自治区重要湿地申报书进行了审核确认,地州市林草局出具了审查意见,完成自治区重要湿地前期确认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确认办法(暂行)》,现将第三批拟确认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为12月17日起至12月25日止。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发表意见建议或反映问题,自治区林草局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对来电来访者个人信息保密。
联系人:杨志 电话/传真号码:0991-5828609
附件:第三批拟确认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
第三批拟确认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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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湿地名称 | 行政 区域 |
地理坐标 | 分布范围 | 湿地面积 (公顷) |
湿地类型 | 保护 方式 |
主要保护对象 | 责任主体单位 |
1 | 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湖自治区重要湿地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 东经87°56′16.12″-87°51'49.43″ 北纬 43°31'51.72″-43°28'39.44″ |
东至柴窝堡湖水陆交界处,西距柴窝堡湖巡护道路200米处,南至湖滨区域,北至灌木生长地带。 | 2524.05 | 包括湖泊水面。 | 国家湿地公园 | 大天鹅、灰鹤、蓑羽鹤等为代表的重点保护鸟类;赤狐、鹅喉羚等为代表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湿地整体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 |
2 | 新疆新源县那拉提自治区重要湿地 | 新源县 | 东经82°41′57″- 82°38′06″ 北纬43°30′22″- 43°32′46″ |
东至西大滩,西至西苇湖,南至南苇湖,北至巩乃斯河南岸。 | 600.17 | 包括沼泽地、坑塘水面。 | 国家湿地公园 | 彩鹮、侏鸬鹚、大天鹅等为代表的重点保护鸟类;水獭、赤狐等为代表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湿地整体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 | 新源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