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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对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处罚
事项编码:650000220CF022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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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文】
责任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类 别
行政处罚
承办机构
自治区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损毁面积每平方米1-5元罚款。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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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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