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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事项编码:650000220CF03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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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文】
责任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类 别
行政处罚
承办机构
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2.调查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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