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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文内容 |
保留理由 |
产地证明 |
证明人工培育种植的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产地来源情况 |
具有野生植物执法权限的部门 |
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售人工培育种植的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
产地证明是针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人工种植种群的种植地点、种植规模、预测产量等情况的证明,由种植地县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对人工种植基地种植规模等实地查验后出具,相当于人工种植植物的来源证明。一方面,执法人员通过产地证明能初步甄别涉案植物的来源为野外采集还是人工种植,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在市场流通环节,购买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产地证明初步辨别植物来源。产地证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对野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建议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