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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湿地管理处 日期:2025-05-08 12:05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2025年4月27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于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随后,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对《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陆续出台,分别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国家级自然公园(含湿地公园)作出相应要求,但未明确占用重要湿地、一般湿地手续办理的层级、流程等,亟需对其进行明确和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形成《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412月,完成《通知》(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征求林草局资源处、草原处、保护地处等相关处室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月,先后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22个单位意见,其中11个单位无意见,另外11家共反馈意见33条,采纳7,未采纳的26条,主要集中在要求明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或湿地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的具体情形,经处室反复研究,认为因湿地地类复杂,且湿地各地类间差异较大,同时,各县市间同一湿地地类在生物量、对环境影响之间差异较大,因此,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要求,同时也是“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经与提出意见的各地(州、市)林草局对接,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2025年3月5日至13日,已通过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公开公告”栏公示征求意见,无相关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明确湿地的管控要求,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原则、禁止占用重要湿地的项目,重要湿地与自然保护地重叠时,应同时符合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

(三)厘清审查权限,明确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审查权限分别在国家林草局、自治区林草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一般湿地管理单位)的部门的意见。

(四)规范报送材料,按照审查权限,规定占用不同级别湿地的报送材料分别由相应林草主管部门进行明确,重点规范了由自治区林草局审查的自治区重要湿地的上报材料,并提出简化占用一般湿地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较轻的填写生态影响评价表。

(五)规范报送流程,重点规范了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的报送流程,对县(市、区)政府授权湿地管理的部门(一般湿地管理单位)审查占用一般湿地的相关事项提出要求。

(六)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设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的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

四、拟设定行政措施的相关依据

(一)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原则,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项目,明确支持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项目类型。目前我区共有19处自治区重要湿地,鉴于16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均在国家湿地公园、3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均在国家级保护区范围内,优化整合后3处湿地公园内重要湿地优化为风景名胜区、1处湿地公园内重要湿地优化为地质公园的情形,而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的准入条件有差异,因此明确重要湿地与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

(二)详细说明建设项目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的审查权限、报送材料及审查流程。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应当征求自治区林草局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对重要湿地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及湿地恢复或重建方案。自治区重要湿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分别办理手续。

(三)下放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审查权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审查权限下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区分自然保护地内外的一般湿地分别明确相关报送材料。占用自然保护地外的一般湿地,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对生态影响的程度,自行规定申报材料编制占用一般湿地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或评价表。为简化审查流程和报送材料,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内的一般湿地,在开展占用自然保护地论证时,一并进行论证,不再单独编制占用一般湿地评价表或专题报告。

(四)为及时掌握每年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的审查情况,要求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情况统计表报送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林草局。

(五)通知主要针对目前《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期间相关管理办法未明确的情况下出台的,有效期两年。其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林草局。

五、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7.《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林湿发〔2022〕84号);

9.《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

10.《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0年)》;

11.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12.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草局 《关于加强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新自然资发〔2024〕56号);

1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草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4〕3 号);

14.河北省林草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稿件关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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