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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湿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护湿地生态和水环境,要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总体稳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增强湿地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重要内容,为建设美丽新疆赋能助力。
二、严格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湿地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因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一)湿地资源数据以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及其年度变更成果数据为准。
(二)自治区重要湿地范围以自治区林草局正式发布的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为保护管理依据,自然保护地范围按照原规划范围进行保护管理,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批复后,按照批复的范围进行保护管理。
(三)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四)禁止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科研监测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等除外。
(五)重要湿地(含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的,应当同时符合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湿地占用,还需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管控规定执行。
三、分级管理建设项目占用湿地
(一)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自治区林草局的意见;建设项目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同时又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自然保护地相关手续;本着“放管服”的原则,可编制一个报告报林草主管部门出具有关审批或审查意见,需在报告中分别(或分章、分段)对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面积等情况和占用自然保护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论证;
(三)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征求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内的一般湿地,在办理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逐级上报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建设项目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自治区重要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自治区重要湿地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出具意见报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林草局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方案合理性、对湿地的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等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征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论证。
(三)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外的一般湿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一般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般湿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情况,指导建设单位对占用湿地面积较小、生态功能影响较小的项目编制占用一般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详见附件2),对占用湿地面积较大、生态功能影响较大的项目编制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一般湿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情况,并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意见。一般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项目对湿地生态影响等的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占用一般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论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四)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内一般湿地的,按自然保护地审查审批流程办理,在开展占用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时一并论证,不再单独编制占用一般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或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五)一般湿地的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汇总统计表及矢量(详见附件3)报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林草局,涉密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湿地的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湿地资源管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加大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依法依规占用湿地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保护湿地资源的职责,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切实保障湿地生态安全。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施工方案、用途施工,严禁超范围占用湿地,严格落实负面影响消减措施,确保对湿地生态影响降到最低。
(三)加强对重要湿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监管。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重要湿地占补平衡方案,按方案中明确的占补平衡地点、时限完成任务,并将恢复或重建后的湿地按程序纳入年度国土变更湿地范围。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后期跟踪检查,开展恢复工程绩效评估,恢复或重建的湿地质量不高、功能弱化,达不到相应湿地标准的,应责令用地单位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重新恢复或重建。自治区林草局将不定期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四)强化部门协作。按照《湿地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有关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其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林草局。
附件:1.建设项目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申报材料
2.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
3.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汇总统计表(含矢量数据)
关联稿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