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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场字〔2024〕57号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一步强化林草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用种用苗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24〕48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林草种苗质量抽检及迎接国家苗木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新林场字〔2024〕10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林草种苗质量抽检工作,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中心(自治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博州、阿勒泰地区、巴州、克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等6个地州20个县(市)的生态保护和修复、荒漠化综合治理及林果业发展等重点项目使用苗木和苗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检,涉及25个造林地、3个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共抽杨树、胡杨、沙枣、柽柳、梭梭、白蜡、沙棘、无花果、杏、桃等21个树种(品种)40个苗木苗批,合格率100%;委托自治区草原总站对伊犁州、巴州、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
昌吉州等5个地(州、市)退牧还草、生态修复等项目用种的9家草种经营企业、6家项目用种单位进行抽查,共扦抽草种子样品60个批次,其中,豆科19个批次、禾本科41个批次,合格率为100%,总代表批量为473吨。抽查对象涉及紫花苜蓿、多年生黑麦草、草地早熟禾、红豆草、老芒麦、无芒雀麦、苇状羊茅、披碱草、扁穗冰草、燕麦、长穗偃麦草、白三叶等13个草种44个品种,覆盖了我区草种生产和销售的重点地区和生态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草品种。
二、抽样、检验、分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草种子检验规程》《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杏苗木》以及苗木购销合同、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约定条款等。
三、抽检结果
(一)质量情况
1.苗木质量情况:抽检40个苗木苗批,合格率为100%。(详见附件1)
2.草种质量情况:抽检60个批次草种样品水分、净度、发芽率和其他植物种子4项质量指标均合格,种批合格率100%。其中,一级占93%、二级占7%。(详见附件5)
(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等制度执行情况。
抽查苗木的20个县(市、区),21个单位(使用单位18个、生产经营单位3个)均规范执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执行标签制度不规范的单位9个,分别是博乐市、库车市、墨玉县、和田县、阿克陶县、阿瓦提县、精河县林草主管部门和拜城县荣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新疆绿福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档案建立不齐全的单位8个,分别是和田市、焉耆县、尉犁县、和硕县、布尔津县、精河县林草主管部门和拜城县荣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库尔勒鸿雁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中有2家单位自检不规范,分别是拜城县荣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新疆绿福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抽检草种的9家草种经营企业、6家项目用种单位均具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新疆美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伊宁市丹园草叶园林机械销售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及时延续;新疆春暖花开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标签上没注明生产单位、种子批号等信息,个别进口草种的中文不规范,标注内容不齐全;在草种质量监督抽检和企业委托开展草种质量扦样工作中发现新疆天博草业有限公司、昌吉市博耘草业有限公司存在进口草种分包装后,重新制定的新标签将生产单位修改为本公司的情况;所有被抽检草种单位档案建立齐全。
(三)林草种子来源、种源、产地情况。
抽检的40个苗木苗批均来源于一般采种林,占100%。
抽检的苗木苗批分别来源于布尔津县、福海县、阿克苏市、库车市、拜城县、和田市、墨玉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和田县、 阿图什市、博乐市、精河县、库尔勒市、和硕县、尉犁县、焉耆县、莎车县和吐鲁番市、英吉沙县、尉犁县、甘肃省民勤县、山东省青岛市、河北省昌黎县;其中,距离使用地300KM以上的苗木苗批有6个,涉及阿瓦提县林业和草原局、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阿图什市林草工作站4个种苗使用单位;抽检的60个批次的草种中,来源于本地2个批次、外省14个批次,来源于美国、加拿大、丹麦、阿根廷等地进口44个批次。
(四)主要林木良种使用情况。
苗木使用单位18个、抽检的36个苗木苗批,共使用林木良种31个苗木苗批。按要求提出使用良种的单位11个、涉及17个苗木苗批;未提出使用良种的单位4个,实际使用良种7个苗木苗批;未编制造林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的单位3个,实际使用良种7个林木苗木苗批。
(五)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及其执行情况
抽查的18个使用单位,3家单位未编制造林作业设计,分别是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和硕县林草局、库尔勒鸿雁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的15家单位中有2家单位未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苗木,分别是洛浦县林业和草原局、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另外在造林作业设计中对种苗要求(良种、产地、品种和质量)不齐全的有10家单位,分别是和田市、博乐市、阿克苏市、布尔津县、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于田县、策勒县、精河县林草主管部门;在造林作业设计中苗木规格使用不准确的有5家单位,分别是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和田县、阿瓦提县、墨玉县林草主管部门;洛浦县林业和草原局造林作业设计与现实使用苗木不一致。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造林作业设计与现实苗木规格不一致。
6家项目草种使用单位的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中均对所使用的草种要求做了明确规定,且项目中所使用的草种与规定一致。
(六)招投标、评标方式情况。
被抽检苗木的18个使用单位中9个单位采取种苗招投标,标书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中对种苗要求一致的8个,不一致的1个,即于田县林业和草原局;6个单位采取综合评标,3个单位采取最低价中标;2个单位标书体现了就近采购原则,7个单位标书未体现就近采购原则;8个单位要求供种单位具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个单位未要求供种单位具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9个单位不涉及招投标,分别为和田市、策勒县、库车市、精河县、焉耆县、尉犁县、和硕县、布尔津县林草主管部门、库尔勒鸿雁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抽检草种的6个使用单位均采取招投标,单位标书与作业设计中对草种的要求一致,并要求供种单位具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植物检疫情况。
抽检的40个苗木苗批中,29个具备产地检疫证书,11个涉及跨县调运,均具备植物检疫证书;抽检的60个批次草种均具备植物检疫证书。
四、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结果看,2024年林草种苗质量总体情况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地、县林草主管部门对种苗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县林草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在生态造林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和种苗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对生态造林重点环节研究不足,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要求仅停留在口头上,落实力度不够,缺乏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审核不严,特别是“适地适树”,选择树种、造林苗木质量等级标准确定不科学、不严谨,良种计划、就近供苗等要求落实不力;种苗招标数量与作业设计不一致;对造林地使用苗木质量指派的监管人员所具有的种苗专业知识不足或根本不懂种苗,有的指派护林员进行种苗质量监管,形同虚设。
(二)基层种苗人员流动性较大、专业能力不强、责任心不够,导致林草科技支撑力度和管理水平降低。基层种苗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出现业务刚熟悉后就要换人换岗的情况,不利于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在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和招投标过程中,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把关,容易出现细节性错误,使得林草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下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纷争和后患。有的基层种苗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强、责任心不够,《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标准学习掌握不够,苗木质量指标测量操作不规范,缺乏对辖区内种苗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指导和服务。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自检、档案制度落实不到位。检查中发现,有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存在过期未换证的情况;有的标签、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造林档案未集中整理归档。
(四)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文本对于苗木要求与实际用苗质量脱节问题突出。抽查中发现部分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是内地工程咨询公司,不懂或欠缺种苗知识,导致作业设计(实施方案)质量不高,出现所需苗木规格、质量指标前后不一致,对品种(良种)和产地没有提出要求;林草主管部门对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实施方案)联合审核缺少种苗专业人员,质量把关不严;评标人员非农口部门人员,不懂种苗使用常识,导致招标文本上的苗木规格、质量指标与实际供苗不一致;个别单位未要求投标单位具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采购单位购苗随意、对苗木质量把关不严,中标单位提供的苗木质量不高、苗木出圃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级等。
(五)草种储存条件简陋、草种本土化、产业化意识不强。部分草种生产经营企业和用种单位草种子库存条件简陋,缺乏防潮、降温和防鼠等必要设备。目前全区草种进口依存度过高,60个批次草种中44个批次来源于美国、加拿大、丹麦、阿根廷等地,草种生产经营企业草种本土化、产业化意识不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学习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和实践“绿化祖国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扩绿,就是要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适地适树、适时适法,种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一片”。地、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在造林绿化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注重培养种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种苗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及时补充新鲜血液,强化业务传承,以老带新,层层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造林、种苗、财务、项目等部门要加强对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工程招标、进地种苗质量等重点环节的审核、监督、监管。
(二)加大宣传、强化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加大新修订的《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标准的学习宣传。优化培训方式方法,采取合作实力强的大专院校、面向基层等多种方式,对地、县种苗管理人员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组织业务人员到种苗产业发达的省市进行参观学习,制作印发种苗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明白册,提高种苗从业人员的从业意识、专业和规范作业水平。在春秋造林之前,组织生态造林监管人员进行实地培训,满足生态造林苗木等质量监管需要。
(三)加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地、县林草主管部门要不断推动林草种苗执法工作,进一步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从事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摸底清查,掌握基础数据和动态数据,在服务指导上下功夫。要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实在在地开展林草种苗质量监管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发现问题就地指导整改,把工作干在平时,在落地见效上下功夫。要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通过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无标签、无生产经营档案、假劣种苗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秩序,引导种苗市场经营者依法经营。
(四)进一步提高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质量水平,严格把关项目批复、招投标环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精准确定设计单位,编制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时,要坚持“适地适树”“就近用苗”的基本原则,根据地域、立地、水资源等自然条件,结合本地种苗家底,科学推荐用种用苗。项目批复前要严格审核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实施方案),造林、种苗、财务、项目负责人要参与项目评审和招标公告的审核工作,苗木采购招标文件要与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保持一致,明确苗木树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产地等,还应提出良种、乡土树种和就近用苗等要求。参加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严格把关造林种草使用种苗质量环节。严格按照造林种草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招标文本上的要求使用苗木。中标单位要对供应的苗木实行分级管理,完成苗木质量自检工作,具备“两证一签”使用说明并运苗随行;县级种苗监管人员要严把苗木进地关,将关口前移至苗圃,严禁无证、无签、无使用说明的种苗进地,必须对进地苗木分苗批进行苗木质量抽检,严禁使用不合格苗木。在使用外调苗木造林时,及时进行苗木病虫害复检,降低所购苗木苗批病虫害发生风险。自治区、地(州、市)两级要加强培训和指导,春秋季植树造林时,及时派出种苗工作人员对县级实施的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使用苗木质量进行抽查。项目使用的草种必须经过草种质检机构复检合格后,再进行播种实施。确保生态建设项目用种来源清楚、质量合格、对于引进进口草种要科学谨慎依法依规使用,确保草种用种安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