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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前期已征求相关厅局、各地州市林草局及局直属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12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自治区林草局湿地管理处。
联系电话:0991-5828609(传真)
电子邮箱:xjsd402@163.com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
2.重要湿地认定指标(DB65/T 5060—2026)(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定稿待发布,供参考)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修订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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