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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来源:政策法规处和改革处 日期:2025-03-11 10:03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2025年第1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涉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职权事项委托事宜公告如下:

一、伊犁州、昌吉州、哈密市、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接事项

《决定》作出的涉及林草委托职权事项(附件1)。所委托职权事项如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伊犁州、昌吉州、哈密市、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决定》作出的由伊犁州、昌吉州、哈密市、喀什地区实施的职权事项,请符合委托职权事项范围的申请人到相应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2

、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25415日施行,2025415日之前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作出涉及林草委托职权事项
          2.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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