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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来源:局人事处 日期:2023-08-24 18:08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1、负责全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起草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议稿,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国家公园和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审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3、组织开展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规划编制及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对地方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按职能权限负责规划审查及审批工作。

   4、组织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5、组织开展资源调查、规划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

   6、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7、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和赔偿工作。

   8、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9、承担《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地球科学与地质公园计划》。

   10、负责森林公园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园服务能力建设。承担森林公园行政许可工作。

   11、组织指导林草行业旅游发展工作。

   12、承办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处  长:罗万杰

业  务:5851304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69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1号办公楼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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