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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管理处

来源:局人事处 日期:2023-08-24 18:08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1、负责全区湿地资源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起草湿地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建议稿。拟定全区湿地保护政策、规划、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重要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3、组织开展全区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开展湿地生态状况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4、负责国际、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负责认定和发布自治区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管理自治区重要湿地。

   5、组织开展湿地保护成效考核和管理评估工作,指导编制湿地自然资源负债表。

   6、负责湿地公园的设立,指导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及保护管理。

   7、负责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和湿地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重要湿地合作与交流。

   8、组织各地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审查申报以及自治区湿地公园的审批工作。

   9、提出湿地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10承办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处  长:潘存军

业  务:5802112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69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1号办公楼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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