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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规定要求,加强新形势下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我区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