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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新政发﹝2022﹞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前期已征求相关厅局及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局直属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通过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完善。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22年12月30日再次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我局对《裁量基准》中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自治区林草局法规改革处。
传 真:0991-5816594
电子邮箱:xjlytzcfgc@163.com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