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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全区林草种苗质量抽检情况的通报

来源:局林场种苗处 日期:2023-11-27 11:11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新林字〔202353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林草种苗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新林场字〔20233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中心(自治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伊犁州、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6个地(州、市)的苗木质量进行抽检,共抽检54个苗批。委托自治区草原总站〔农业农村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对乌鲁木齐市、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昌吉州、和田地区等6个地(州、市)的11家草种经营企业和11家项目用种单位进行抽检,共抽取草种子样品65个批次,总代表批量为440.06吨。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内容、抽检方式、检测项目、判定依据

(一)抽检内容

1.苗木、草种质量情况;

2.使用的种苗具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情况;

3.作业设计中对种苗遗传品质(包括良种、种子产地、品种等)和播种品质提出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4.招投标情况,包括苗木、草种(造林种草工程)招投标文


件中对种苗的要求以及与作业设计保持一致情况,评标方式、标书是否体现就近采购原则,要求投标单位具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等;

5.苗木、草种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许可、标签、自检制度情况;

6.落实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情况。对苗木、草种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近三年的档案,对造林种草工程检查当年的档案,档案分类装订成册。

(二)抽检方式

1.林木种苗由抽检人员现场检测苗木质量指标,检查被检单位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种子采收等制度落实情况及造林作业设计中良种使用、种苗质量要求情况,并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2.草种由抽样人员抽样后,在室内完成质量检验工作。

3.检测结果出来后,承检单位向被检单位反馈抽检结果、抽检结论及建议。

(三)检测项目

1.裸根苗木:综合控制条件、地径、苗高、根系;嫁接苗的实生苗和未除萌苗比例。

2.带土球苗木:综合控制条件、胸径或冠幅对应的土球横径、土球厚度。

3.草种:净度、发芽率、水分、其他植物种子数等。

(四)判定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2.林木种苗分级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65/T2201-2014)《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林木种苗标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正式颁布施行的地方标准;没有分级标准的,以造林种草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为准。

3.草种抽样标准:

GB/T 2930.1-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4.草种检验标准:

GB/T 2930.2-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2930.3-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2930.4-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其他植物种子测定》

GB/T 2930.8-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GB/T 2930.10-2017草种子检验规程  包衣种子测定》

5.草种分级标准:

GB 6141-2008  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

GB 6142-2008  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

二、抽检结果

(一)定量指标

1.苗木质量抽检涉及6个地州、19个县市的23家单位、9个树种、17个品种、54个苗批,54个苗批均合格,合格率100%

2.草种质量抽检65个草种样品中,水分、净度、发芽率和其他植物种子数4项质量指标均合格的样品为59个批次,合格率为90.77%。其中,一级占70.77%、二级占13.85%、三级占6.15%;质量分级不合格的样品数为6个批次,其中,发芽率不合格样品4个批次,其他植物种子数不合格样品2个批次。

(二)定性指标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抽检的23家单位中,尼勒克县苗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疏附县自然资源局的供苗单位没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余单位全部办理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标签制度落实情况。除乌恰县苗圃、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和田县林业和草原局全都执行了标签制度,但7家单位未规范使用、填写标签,分别为:麦盖提县自然资源局、巴楚县自然资源局、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疏附县自然资源局、温宿县林业和草原局、于田县林业和草原局、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除乌恰县苗圃全都建立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填写不规范的单位有2家,分别为:温宿县春暖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察县兴林富民林果业专业合作社;使用单位档案未进行归档的有麦盖提县自然资源局、疏附县自然资源局;草种子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各草种生产经营单位的档案资料齐全。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应当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6家单位中,乌恰县苗圃、于田县国有苗圃国家杏、核桃良种基地无自检报告。

5.种子来源情况。林木种苗抽检的54个苗批均来自于一般采种林;草种质量抽检的65个批次草种样品,主要来源为国外进口、国内其他省份和新疆自产,其中:国外进口52个批次,主要来自美国、加拿大和丹麦,占80.0%;国内其他省份购进9个批次,主要来自甘肃、青海、江苏,占13.8%;本地自产1个批次,占1.5%;产地不详3个批次,占4.6%

6.造林地情况。抽检的19个县市(区),未在造林作业设计中对种苗遗传品质(包括良种、种子产地、品种等)、苗木规格和播种品质提出准确要求的4家单位为:巴楚县自然资源局、麦盖提县自然资源局、疏附县自然资源局、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抽检的23家单位中,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田县林业和草原局、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未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苗木。造林作业设计描述不规范的单位为民丰县林业和草原局。

7.苗木购销合同及其执行情况。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疏附县自然资源局未在苗木购销合同中规范苗木规格。

8.实施方案及其执行情况。麦盖提县自然资源局、疏附县自然资源局实施方案与现实苗木规格不一致。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林草种苗质量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地州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对林草种苗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仍然存在着应付思想,工作仅停留在口头,认真研究和安排部署不到位,狠抓落实力度不够,缺乏具体管用的管理措施,如:个别单位在购买草种后并未及时联系草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委托检验,未及时了解草种质量,从而导致部分劣质草种已完成播种;种苗使用环节质量要求不严,个别单位未在造林作业设计中对遗传品种、播种品质提出具体要求,有的甚至未按作业设计使用苗木。

(二)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能力不足。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新修订的《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办法、标准的理解、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对于眼皮底下的违法行为不能很好的发挥引导和监管作用。如:个别林草主管部门实施造林项目所使用的苗木存在标签使用不规范,甚至无标签等违法行为。

(三)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自检不规范,部分单位存在自检程序错误、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甚至存在自检人员不签字,日期不填写,漏盖公章等情况;二是档案不规范、不完整,还有少部分单位不按规定整理、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档案中缺少所生产的良种证书、苗木标准等相关材料。

(四)草种子贮藏条件和包装标准不完善。一是部分企业草种子库存条件简陋,缺乏防潮、降温和防鼠等必要设备,造成种子质量劣变,发芽率下降。二是个别进口草种的中文标签不规范,标注内容有缺失,有些标签注明净度、发芽率、生产单位、种子批号等重要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树立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的理念,充分认识到林草种苗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层层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强化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

(二)进一步强化造林种草项目用种管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林草种苗质量监管,在编制作业设计时,对良种使用和林草种苗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确保工程质量。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积极发挥专业技术力量在林草种苗招投标过程的作用,严把林草种子质量关,将优良品种、适生种苗作为招标采购的标准,杜绝唯价格标准采购种苗。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使用林草种苗,严禁使用无证、无签和质量不合格的种苗用于林草生态修复工程;要强化意识,加强作业设计和林草种苗购销合同的有效衔接,确保提供良种壮苗。

(三)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规范作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着重加强《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重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全面提升林草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及专业、规范作业水平。

(四)做好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指导服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抽查等工作,对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引导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指导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对种苗质量开展自检,督促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五)加强监督,落实整改。相关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要督促存在种苗质量问题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对问题单位依据新修订《种子法》等进行全面整改,并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双打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来年林草种苗质量监管工作,确保造林种草成效。

附件:1. 苗木质量抽检结果表

      2. 苗木被抽检单位情况表

      3. 苗木质量抽检结果汇总表

      4. 草种扦样单信息汇总表

5. 草种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20231123


附件:
附件1.苗木质量结果表.docx
附件2.苗木被抽检单位情况表.docx
附件3.苗木质量抽检结果汇总表.docx
附件4.草种扦样单信息汇总表.docx
附件5.草种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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